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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8年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7-09-20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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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日下午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还有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做出规定。

  针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出台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明年起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报考条件将在今年年底公布。下一步,司法行政部门将依据修改后法律和改革相关意见的规定,与最高法、最高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共同研究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这个实施办法将会对报名的学历条件、考试的方式、考试的内容等进行细化规定。

  “今年报考的人数创历史新高,接近65万人,这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的最后一次司法考试。”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9月1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这样表示。

  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从四类人扩大到九类人

  贾丽群说:“这次修改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在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以及担任法律类仲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贾丽群介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扩大了,从原来的四类人员扩大到现在的九类人员。还有很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没有要求。比如现在从事立法的法律职业人员,也包括现在进行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人员,没有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这次法律的修改,主要考虑的是对公民、法人权利的保护,所以,将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的人员也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中。虽然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立法人员、法学研究人员、法学教育人员等一定要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在改革的工作方案当中,提倡和鼓励立法人员和法律法学教育人员参加这样的资格考试。

  增加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

  贾丽群介绍,法律修改增加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在律师法和公证法中增加了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再担任律师、公证员,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并明确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具有同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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