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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发布时间:2015-02-09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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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万国独家解读,司考培训选万国!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工作。2014年12月,通过了《民诉法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对《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时,将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同时,强调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两便原则”等原则,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例如《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的指令回避,是 《民诉法司法解释》新增加的一种回避形式,回避的形式作为司法考试每年青睐的考点,需要学员对此回避形式予以高度重视。

(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相关程序或制度进行了细化,具体表现在: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为了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的权利,第238条、337条、338条、410条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权利做了具体规定,撤诉作为高频考点,同时新规定历来也是重点考察、重点掌握的内容,需要广大学员引以为重。二是增加反诉构成要件的规定。反诉作为司考考试的必考考点,需要广大学员在反诉原有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民诉法司法解释》新增加的第232、233两条规定进行深入的理解,以迎合司考动向。三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新增的第三人撤销之诉,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四章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也将会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

(三)保障审判公开

为了保障审判公开,《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相关审理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3条、第403条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原来二审、再审程序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仅是作为例外规定,一般不会作为司考考察的重点,但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详细的对不开庭审理的情形进行了司法规定,势必会成为未来司考的考察方向;二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当事人有查阅权,但仅用一个法条予以粗略规定,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5条了对此作了细致的规定,这一细小的变化,需要广大学员引起高度重视。

(四)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规则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对逾期举证的责任进行了规定,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1、102条又对逾期举证的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而2014年司法考试对这一项新的规定已经进行过考察,相信2015年的司法考试会对这一规定进行更加缜密的考察,此外,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针对新设的专家辅助人这一主体,需要学员注意的是专家辅助人既非鉴定人又非证人。

(五)切实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

一方面,2012年《民事诉讼法》仅用第162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章对小额诉讼程序做了专章规定,细化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内容,势必会是未来司法考试重点考察内容。另一方面,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

(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了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此规定需学员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113条理解、记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9、120条新增了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学员需再结合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资格、证人证言效力的基础上,进行关联记忆。

(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但该法只有一个条文规定。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章对公益诉讼的操作程序做了细化,既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又方便当事人起诉。这个新内容势必成为今年的重要考点,具体内容有:一是细化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是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是规定了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五是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六是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七是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进一步完善法庭纪律

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二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77条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第185条对拘留与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完善法庭纪律,既保障法庭审理程序的顺利进行,又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的权利。

这部司法解释将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是法律界人士最佳关注的一次司法解释,这无疑对备战2015年司法考试的考生增加了新的难度。不过,《民诉法司法解释》只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细化,不会与其相违背,只要考生认真、细心、多学、多练,2015年民诉法会成为是你的至胜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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