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下是万国法考为广大考生整理的历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的真题解析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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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属于法定解释 B.对刑法条文做了扩大解释
C.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答案】D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定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故A项正确。
法律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可以分为:⑴限制解释,即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⑵扩大解释,即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⑶字面解释,即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该《解释》第2条超出了“开设赌场”的字面含义解释,故B项正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C项正确。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该《解释》是针对新的情况——赌博网站,不涉及历史事实的比较,故D项错误。
15.关于法与人权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人权不能同时作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而存在
B.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
C.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D.人权被法律化的程度会受到一国民族传统、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答案】A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的“应有权利”只有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这显然是不够的。因此,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故人权同时作为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而存在,故A项说法错误。
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故B项说法正确。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是法的源泉,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故C项说法正确。
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状况。人权的法律化受到一国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制约。二是取决于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故D项说法正确。
16.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渎职犯罪的内容。关于秦朝司法官渎职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
B.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
C.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
D.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
【答案】B
【解析】“纵囚”是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故A项正确。“见知不举”,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故B项错误。“失刑”是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故C项正确。“不直”,是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故D项正确。
17.《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
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
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
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答案】D
【解析】根据唐律,类推只能在“断罪无正条”时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唐律,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同于同类案件,故B、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D项。
18.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答案】C
【解析】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故A项“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说法错误);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故B项“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说法错误);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故C项说法正确);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犯罪人(D项“被害人”字眼错误)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19.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关于该宪法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缩小了皇帝的权力B.扩大了人民的权利C.扩大了议会的权力D.扩大了总理的权力
【答案】B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故B项说法错误。
20.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也是宪法确定的治国方略。关于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共同发挥其规范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的作用
B.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社会关系调控手段,限制并约束各种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民规、民约的调节功能
C.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和服从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
D.构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体系,科学配置权力,合理界定权限,形成既相互制约与监督,又顺畅有效运行的权力格局
【答案】B
【解析】在我国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等。所有这些规范,都对我国社会关系具有调整作用,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或导向功能。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故B项说法错误。
21.关于宪法的历史发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B.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C.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
D.行政权力的扩大是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
【答案】D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近代意义上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基础。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故A项说法正确。
尽管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成文宪法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但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故B项说法正确。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这是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落实社会国原则的理念于宪法条文,保障人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及基本权,并率先将基本国策入宪。故C项说法正确。行政权力的扩大不是我国宪法发展的趋势。故D项说法错误。
22.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
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
C.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
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
【答案】A
【解析】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属于全面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分别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故A项正确。
《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才可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故B项“十分之一以上”说法错误。法定修宪机关是全国人大,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故C项错误。我国宪法对宪法修改方式并无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是实践中对1982年宪法的修改方式。总之,D项错误。
2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B.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
C.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D.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答案】A
【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故A项正确。该法第77条第1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故B项“三分之二”说法错误。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只要是永久性居民即可当选立法会议员,有无中国籍不影响其当选立法会议员。故C项错误。该法第5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据此,D项“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说法错误。
24.王某为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3岁,尚未就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王某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需承担纳税义务 B.不得被征集服现役
C.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有休息的权利
【答案】C
【解析】《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据此,王某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故A项错误。尚未就业,并不意味着依法不纳税,比如其买彩票中奖了也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宪法》第5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据此,王某为高校应届毕业生,23岁,仍可被征集服现役,故B项错误。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王某具备享有选举权利的条件,故C项正确。
《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王某尚未就业,故不是劳动者,故不享有休息权。
2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基层群众自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政府批准
B.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批准
C.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批准
D.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答案】A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A项正确。该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据此,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可办理,不需要报乡镇政府批准,故B项错误。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C项中的“批准”二字错误,应表述为“备案”才对。
该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故D项“报市政府批准”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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