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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高晖云老师精华真题整理(十一)

发布时间:2017-09-15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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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深受学员欢迎的高晖云老师与万国陈少文老师、行政黄韦博老师号称“司考培训武汉三剑客”,高老师注重培养学生们理论法之间关联的思维,授课诙谐流畅,常举许多案例紧扣真题,深入浅出地解析司考规律,如果你也有幸听过,满载而归的感觉...

        深受学员欢迎的高晖云老师与万国陈少文老师、行政黄韦博老师号称“司考培训武汉三剑客”,高老师注重培养学生们理论法之间关联的思维,授课诙谐流畅,常举许多案例紧扣真题,深入浅出地解析司考规律,如果你也有幸听过,满载而归的感觉一定会让你直呼过瘾。

 

1

2014-1-62】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

B.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D.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解析】

这题考什么?选举法重要规定。

A错误——选举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国库开支”并不等于“中央财政统一开支”,国库可分为财政国库和财产国库,财产国库至少包括土地、建筑、贵金属等其他非货币形态的财产。

B项正确——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6条规定,“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提名,推选十九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实际上,我国选举法并未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办法作出具体规定,而只是授权全国人大另行规定。

C项错误——选举法第四十八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由此可见,对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的提出主体,人大开会期间是主席团或代表联名,人大闭期间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成员联名。实际上,这是一个规律。

D项正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2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用口诀来记忆就是,“党,团,民、代,十人以上”。

【小结】选举法年年都考,因为选举是整个国家机关运作的起点——如果没有选举,就没有人大代表产生,就不能组成各级人大,就无法产生各级国家机关,就更别谈政权的运作了。所以,选举法年年考。幸运的是,迄今为止,选举法的考查都是难度适中,并无偏难怪的题目出现。

 

2

2014-1-6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B.经授权,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C.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时候,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

D.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解析】

这题考什么?立法法关于法律制定的权限的规定。

A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此处并无地方各级政府。在这里,有一个记忆技巧值得推荐:即“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不变的提案主体,不管何种提案,他们都有提案权。这样一来,就只用记忆其他提案主体了。

B项错误——《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不可以其他形式加以规定的事项,其中第5款就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与此同时,《立法法》第9条又进一步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由此可见,关于公民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犯罪和刑罚,司法制度这三项,绝对只能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这被称为“绝对保留”,其记忆口诀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司法制度罪与罚”。

C项错误——《立法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注意此处是“可以”而非“应”。

D项错误——《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对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作了规定,其中第5款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注意,这一权限只能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来行使,地方各级人大没有这一权限。对于《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的改变或撤销,其记忆要诀如下:

领导关系:可改可撤→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政府上下级之间。

监督关系:可撤不可改→上下级人大之间、人大与政府之间。

批准关系:可撤不可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授权关系:只能撤权或撤法→适用于全国人大授权的行政法规、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小结】历年真题表明,宪法最重要的考点就是权限,没有之一。

 

3

2014-1-60】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B.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C.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D.市辖区的政府经本级人大批准可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

【解析】

这题考什么?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中央军委的领导体制,地方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派出机关。这是一道典型的拼盘题目。

A项正确——《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其实,不仅是全国人大代表如此,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如此,一句话,此处的规律是:谁产生代表,谁就有权监督代表,罢免代表。

B项正确——《宪法》第93条第3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实际上,但凡讲求效率的国家机关,都是首长负责制,但凡讲求稳妥的国家机关,都是集体负责制。因此,政府是首长负责制,军委是首长负责制,而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负责制,法院、检察院也是集体负责制。

C项错误——《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由此可见,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要负责的对象有两个,而选项只说了一个,因此是错误的。

D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3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实际上,作为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也好,更高级别的行政公署也好,派出到农村的区公所也好,它们的共同本质都是政府派出机关,永远跟人大无关。如果能掌握这一常识,就算不知道法条的规定,也不会出错。

【小结】拼盘题的特点是因为来源杂,所以不复杂,从本题来看,其实每个选项都是围绕常识作文章,所以难度并不大。

 

4

2014-1-58】在罗马法的复兴和传播过程中,法学研究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关于罗马法复兴和传播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在于西欧当时的法律极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B.为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在对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结合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社会法学派”和“注释法学派”

C.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将罗马法运用于实践,为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D.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解析】

这题考什么?罗马法的复兴和传播。

A项正确——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来衡量,如果现有的法律不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就会有新的法律产生以适应这些需求,罗马法复兴的原因,正在于西欧当时的法律极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实际上,对这一选项作出判断并不困难——多年的政治课不至于白上了。

B项错误——对此选项作出正确判断,首先需要大致了解罗马法复兴的缘起。公元1135年《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被考古发现,这部原稿被送到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用当时流行的注释方法加以研究,形成了前期的注释法学派。随着《学说汇纂》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又致力于将其与中世纪的司法实践相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由此而形成的学派被称为“评论法学派”。由此可知,该选项的错误有二:其一,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中,并未形成什么“社会法学派”;其二,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相连的,是“评论法学派”而非“注释法学派”。

C项正确——罗马法的复兴,是由世俗的大学完成的,这在当时由神学、僧侣法学家把持法学的中世纪,是一个异数。而这一异数的直接后果就是,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开始在大学中形成,它不同于神学法学家团体,它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局面。随着世俗法学家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成长中的资本主义也就慢慢拥有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D项错误——从继承罗马法的角度来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份,不过,只有大陆法系全面继承了罗马法,至于英美法系对罗马法的继承,则远远没有达到全面的程度。

【小结】本题是外国法制史考查中较为常见的专项考查,其选项并未东扯西拉考太多相关知识,也没有更变态的历史案例与知识相对应的考查。一句话到底,背,多分。

 

5

2014-1-57】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

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D.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

【解析】

这题考什么?明大诰。

A项正确——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重典治国,它又分为重典治吏重典治民,其中,前者尤为朱元璋所看重。《明大诰》就是重典治吏思想的集中体现,它是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之时,为防止法外遗奸而特意制定的。朱元璋将其亲审案例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汇编成《明大诰》四编,作为特别刑法法规颁行天下,对于明律中的罪名,《明大诰》一般都予以加重处罚。

B项正确——《明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其原因就在于朱元璋的力推,当时规定,家有大诰一本,遇罪减等,与此同时,将《明大诰》的内容列入科举考试,因此,一时间诵读讲传《明大诰》之风盛行。

C项正确——A项所述,在此不再赘言。

D项错误——《明大诰》在朱元璋死后,并未被明文废除,而是被束之高阁,渐渐失去了法律效力。

【小结】本题纯属死记硬背的题目,没有任何技巧可言。

 

6

2014-1-56】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B.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C.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D.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解析】

这题考什么?中国古代立法指导思想。

A项正确——总体上而言,夏、商、周三代均处于神权法时代,但是,西周与前两代不同,“夏人尊命,殷人尊神”,西周以来却在天、人二者之中有意识提高了人的能动性,所谓“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背后,其实是人能动地执行天意,以获得上天的青睐和辅佐。之所以如此,是吸取夏商灭亡之教训之故——夏、商皆自称天子,为何老天却灭了他们呢?对此,西周人提出了“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说法,既然夏、商末代之君都失德,老天也不会因为他们是“天子”而辅佐他们,那么,商汤伐夏桀,武王伐纣就有了正当性。自此之后,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指导下,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前者以“礼”为主要形式,后者以“刑”为主要形式,二者结合,就形成了西周宏观法制特色。

B项错误——该选项的错误之处在于“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实际上,对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强调是儒家特色而非法家主张。至于该选项的前半段——“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并没有错误,要知道法家反对礼治并不意味着法家对礼的排斥,他们只是不同意把礼上升到治国理政的高度,对于礼在日常生活中的正面作用,法家还是认可的,秦朝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秦朝官方并未将礼打入冷宫。

C项正确——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是纪晓岚在编纂《四库全书》的过程中,披阅《唐律疏议》时所发之感慨,这段感慨准确地概括了唐律“礼法合一”的特点,从唐律的历史地位来看,它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能够与之相提并论的,在清朝人薛允升看来,似乎只有《大明律》,实际上,这二者都可说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只不过彼此间有差异而已。

D项正确——礼律二者“不可偏废”是南宋理学家朱熹所说,后来被继起的历代皇帝一次次地追认为真理。宋人好发挥古语,朱熹是其中的佼佼者,这个“不可偏废”就是他发挥“明刑弼教”的结论之一,“明刑弼教”来自于古老的《尚书》中的“大禹谟”,原意是刑罚是教化的辅弼,但是,朱熹却有意提高了刑的地位,说二者“不可偏废”。不仅如此,朱熹还从“礼律合一”的角度进一步论证说,“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看他的意思,刑罚和教化二者已然没有先后顺序、缓急之别了。

【小结】立法思想是中国法制史的传统考点,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从来没有过新意——历史既定的事儿能怎么变呢?所以,应对策略有两种:上策是理解记忆,下策是死记硬背,二者都可,随意自选。

 

7

2014-1-55】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的某施工场地时,由于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由于《民法通则》对“公共场所”没有界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施工场地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公共场所”产生争议。法官参考《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多个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场所”作出解释,并据此判定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官对“公共场所”的具体含义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

B.法官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C.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D.该案表明,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

【解析】

这题考什么?法律证成、法律解释。

A项正确——证成分为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内部证成是从大前提、小前提推导出结论的过程,外部证成是对大前提或小前提进行论证的过程。所谓大前提即法律规定,小前提即案件事实,因此,外部证成有两种表现形式:对法律规定这一范畴的解读属于外部证成,对案件事实这一范畴的解读也属于外部证成。由题干可知,“法官参考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场所’作出解释,”在这里,“公共场所”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所以,法官对其具体含义的证成当然属于外部证成。

B项错误——历史解释方法是六种法律解释方法之一,其含义是指根据历史事实对现实情形进行解释,其最典型的说法是,“历史上从来(不)如此,所以今天也应该(不)如此”。由题干可知,法官并没有根据历史上的“公共场所”的界定来解说本案中的“公共场所”,所以法官并未运用历史解释的方法。那么,法官用了什么解释方法呢?请看C选项。

C项正确——体系解释方法也是六种法律解释方法之一,其含义是指联系其他法律规定来解释某一法律规定,这一点从它的别名中也能看出来,体系解释也叫系统解释,意思是把某个法条放到法律系统中进行解释,或者又叫它逻辑解释,意思是根据法律一贯的逻辑对某个法条进行解释,一句话,这种解释方法是运用相关条文对某一法条进行解释。由题干可知,法官对“公共场所”的解释,是参考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结果,所以,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D项错误——该项的错误在于一个“应”字,要知道,尽管法官援引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共场所”这个术语作出了解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为什么呢?从法律解释的特征可知,法律解释总是与具体案件紧密相关,这意味着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可一概而论——试想,同为故意打伤对方,有的情况下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有的情况下却是正当防卫,在这里,“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无疑就犯了机械适用法条的错误。不仅如此,法律解释的特征还告诉我们,不同主体作出法律解释,各自的价值取向不同,这说明对于同一对象,不同的主体会有不同的解释,比如说,对于同一个故意杀人行为,有的人认为是犯罪行为,有的人却认为是“为民除害”,而主体的价值取向是如此多元且变动不居,因此,“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不啻臆说。

【小结】本题难度较小,分值不低,且年年都考到,所以,考生对此应有足够的关注。

 

以上是万国教育高晖云老师真题讲义,都是干货,也是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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