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1分)本题中,甲、乙、丙、丁、戊五人为大兴公司的股东,他们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所以五人关于公司前...
【答案与解析】
1.有效。(1分)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1分)本题中,甲、乙、丙、丁、戊五人为大兴公司的股东,他们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所以五人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约定有效。(1分)
2.有效。(1分)
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1分)本题中,大兴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决定法定代表人丙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额度是100万元,但相对人五湖公司并不知道大兴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所以大兴公司与五湖公司的买卖合同有效。(1分)
3.有瑕疵。(1分)
根据《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1分)本题中,股东丙作为公司董事长有权主持股东会会议,但无权召集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1分)
4.总经理丁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1分)
根据《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1分)本题中,总经理丁在未经大兴公司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促使大兴公司与自己作为大股东的四海公司签订合同,这种行为构成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交易,违反公司法的规定。(1分)
文章来源:https://www.sifalu.com/tiku/10139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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