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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主观题【商法】-简答题(题目)

发布时间:2021-09-08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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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2017年,大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别出资400万、200万、200万、150万、50万。五位股东达成约定,公司在五年如果有利润,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是股东甲得40%,其他四位股东每人各得15%。

  在2017年,大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别出资400万、200万、200万、150万、50万。五位股东达成约定,公司在五年如果有利润,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是股东甲得40%,其他四位股东每人各得15%。股东丙为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股东甲和乙为公司董事,股东丁为公司总经理。同时约定,董事长签订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须经董事会批准。2018年5月,丙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以大兴公司名义与五湖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设备。五湖公司不知道大兴公司关于大兴公司董事长权限的约定。


  2018年8月,因有一名监事辞职,于是股东丁召集并主持了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由股东戊担任公司监事。


  2019年3月,大兴公司决定由总经理丁负责购买零件设备。同年4月,在丁的促成下,大兴公司与四海公司签订购买合同,而丁是四海公司的大股东。


  问题:


  1.甲、乙、丙、丁、戊五人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大兴公司与五湖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2018年8月召开的公司股东会会议是否有瑕疵,为什么?


  4.总经理丁在零件设备购买中使大兴公司与自己作为大股东的四海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文章来源:https://www.sifalu.com/tiku/10139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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