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复习习惯,大家都是从三大实体法开始备考,民法、刑法、行政法、商经法、民事诉讼法知分识点小编已经全部更新完,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跟着复习完呢?下面万国法考为大...
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复习习惯,大家都是从三大实体法开始备考,民法、刑法、行政法、商经法、民事诉讼法知分识点小编已经全部更新完,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跟着复习完呢?下面万国法考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关于《商法》方面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单项选择题
1.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考点】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
【答案】D
解析:《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二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二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该条可知,丙不能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A项错误,不当选。
丙也不能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B项错误,不当选。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以此等事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法院不予受理。C项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可知,D项属于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定事由。虽然丙未必有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主体资格,但是D项作为公司解散之诉的理由是成立的。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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