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单项选择题
1.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考点】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答案】C。解析: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永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由法院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而不是由永平公司通知。A项错误,不当选。
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项错误,不当选。
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永平公司的债权,故当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时,不必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C项正确,当选。
公司未就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工商登记机关关于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只要投资人认购出资或股份后,股东名册对投资人的情况进行了记载,那么投资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张其股权。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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