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白雪”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商品上。下列哪些说法...
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白雪”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商品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
B.甲公司必须提出三份注册申请,分别在三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C.甲公司可依法享有优先权
D.如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认定“白雪”商标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在其牛奶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答案】BCD。
【考点】商标申请、商标优先权、驰名商标
【解析】A正确:《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B错误:《商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C错误:《商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题目中,甲公司于2012年8月1日第一次向A国提出申请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首先,期限已经超过6个月;其次,在A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仅限于牛奶,而其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不限于牛奶。因此,甲公司不享有优先权。
D错误:《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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