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
材料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题干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
答案
【答案】
应以蒋某作为被告。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本题中,张某应当起诉雇主蒋某。
材料
2017年9月,李大鹏将其经营的饭店(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未起字号)交给其朋友周大康经营,周大康在经营过程中,借用江南饮食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达达屠宰厂签订了买卖猪肉的合同。至2017年12月,周大康共拖欠达达屠宰厂猪肉款10万元。达达屠宰厂多次催要,但周大康均以该饭店的业主是李大鹏为由拒绝支付。2018年1月,江南饮食公司已与喜鹊饮食公司合并为独立的海上人间饮食公司。
题干
如果达达屠宰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被告是谁?
答案
李大鹏、周大康、海上人间饮食公司。
根据《民诉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所以,本案中李大鹏和周大康是共同被告。《民诉解释》第65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江南饮食公司作为合同专用章的出借单位,应当成为共同被告,但后来它发生了合并,《民诉解释》第63条又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所以,应当将海上人间饮食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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