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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20法考备考考点暂缓执行

发布时间:2020-06-16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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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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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执行


(一)概念


暂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执行的行为。


(二)暂缓执行的情形


(1)因执行担保而暂缓执行。


(2)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上级法院基于司法监督权,纠正执行错误,可指令下级法院暂缓执行。


(三)暂缓执行的效力


(1)暂停执行措施:暂缓执行后,法院不得再采取新的执行措施。


(2)维持原有的执行效果:暂缓执行前的执行行为仍然有效,不因暂缓执行而失效。


(3)有条件的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法院应当立即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阻却情形消灭的,法院应当决定恢复执行。


(四)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为不得超过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经院长批准后适当延长。对于执行担保中的暂缓执行,若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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