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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20法考备考考点对利害关系权利的救济

发布时间:2020-06-05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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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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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利害关系权利的救济


1.救济原因


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包括以下理由:


(1)客观理由


①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②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③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2)公示催告程序违法


①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②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2.救济方式


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


3.起诉时限


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


4.审理程序


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注意】


知识点回顾:普通票据纠纷中,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法院的处理


法院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真题】


甲公司财务室被盗,遗失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一张。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通知支付人A银行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甲公司按原计划与材料供应商乙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作为付款。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法院即组成合议庭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85题)(AD)


A.A银行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B.甲公司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的行为有效


C.甲公司若未提出申请,法院可以作出宣告该汇票无效的判决


D.法院若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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