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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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票据利益,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并在期满后作出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所适用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的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的提出
(1)适用范围。
①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
②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2)申请人:票据或股票、提单被盗、遗失或灭失前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3)申请原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股票、提单被盗、遗失或灭失。
(4)受理申请的法院(管辖法院):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
(二)对申请的受理和公告
1.受理
法院在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
(1)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2.公告
(1)公告发出时间:3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且期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案例】
如法院6月1日公告,票据付款日为7月30日,则公告期至少在75天以上,否则不符合规定。之所以要求规定公告期满日应在票据付款日15日之后,是为方便利害相关人申报权利。
(3)公告的效力:公告期内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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