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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客观题【民法】-单项选择题

发布时间:2022-07-09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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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考试改革后称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行政、刑诉、民诉次之,三国法、理论法、商经法被称之为小法,但也是背多分科目,下面万国法...

  司法考试改革后称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行政、刑诉、民诉次之,三国法、理论法、商经法被称之为小法,但也是背多分科目,下面万国法考为大家总结了一些法考方面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张某于2017年2月10日将自己的小提琴出售给李某,但二人约定,由张某继续使用该小提琴直至张某参加完将于2017年3月1日举行的某国际大赛。2017年3月1日晚,张某在大赛结束后电话通知李某,要求李某到张某的住所取走该小提琴。但在李某到达前,该小提琴就因张某的住宅发生大火而被烧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张某不能履行该合同项下交付小提琴的义务

  B.小提琴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因为小提琴尚未实际交付

  C.小提琴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因为小提琴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李某

  D.张某和李某都不应承担小提琴的损失,因为小提琴是因意外事件而损毁的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占有改定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担问题。本题中,张某与李某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买卖小提琴,该合同是有效的,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民法典》第228条的规定,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动产的,动产所有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转移。故本题中小提琴的所有权在2017年2月10日就从张某处转移到了李某处。又根据《民法典》第604条的规定,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此处的交付是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同义。故C项说法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上述内容就是万国法考为大家分享的关于《民法》方面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想知道更多关于民法、刑法等方面的知识,尽在万过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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