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考试改革后称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行政、刑诉、民诉次之,三国法、理论法、商经法被称之为小法,但也是背多分科目,下面万国法...
司法考试改革后称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行政、刑诉、民诉次之,三国法、理论法、商经法被称之为小法,但也是背多分科目,下面万国法考为大家总结了一些法考方面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大型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20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且无法确定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的同等条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其他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是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C、如乙通知甲、丙、丁,可要求在10日内决定是否优先购买
D、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将其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丙,属于共同人之间转让份额,其他共有人乙、丁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305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1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本题中,乙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是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故B选项正确。乙通知的行使期间不能短于15日,故C选项错误。《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2条第2款规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本题中,共有人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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