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行政、刑诉、民诉次之,三国法、理论法、商经法被称之为小法,但也是背多分科目,下面万国法考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关于...
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行政、刑诉、民诉次之,三国法、理论法、商经法被称之为小法,但也是背多分科目,下面万国法考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关于《民法》方面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多项选择题
1.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甲的借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2016/三/58)
A.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
B.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
C.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D.乙父去世,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考点】债的保全和担保
【答案】ABC
解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A项中,债务人的提前清偿行为是其放弃期限利益的具体表现,在结果上导致债务人乙无力清偿甲的债务。因此,甲可以申请撤销。A项正确,当选。
B项中,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可以申请撤销。B项正确,当选。
C项中,乙的夫妻共有财产中包含了乙的个人一般责任财产,其在分割共有财产时的放弃行为属于一般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情形。因此,可以申请撤销。C项正确,当选。
D项中,借款到期前,乙对其父亲可能继承的遗产并不包含在一般责任财产中,乙放弃继承的行为并没有导致一般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因此,不能申请撤销。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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