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4908807

当前位置: 万国首页 > 卷二 > 行政法

2021法考客观题【行政法】--多项选择题

发布时间:2021-09-08 01:16   
0

摘要:很多考生每年在做机构出的模拟题时,都觉得自己练得题好像白练了一样。按照机构的习惯,模拟题一般都会比法考的难度大。模拟题的真正目的是,让考生在考前像考试一样按照考试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模拟。从而锻炼考生临场应对考试的能力。下...

  很多考生每年在做机构出的模拟题时,都觉得自己练得题好像白练了一样。按照机构的习惯,模拟题一般都会比法考的难度大。模拟题的真正目的是,让考生在考前像考试一样按照考试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模拟。从而锻炼考生临场应对考试的能力。下面万国法考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关于《行政法》方面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多项选择题

  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

  A行政机关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履行

  B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C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处罚相对人承担听证费用

  D行政机关在检查某餐馆时发现消防设备不符合标准没有做出任何处理

  【考点】保证的成立

  【答案】B

  解析:《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合同自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时成立。债务人位于保证合同之外,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为委托合同、赠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但均为保证合同之外的法律关系,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本题中,债权人为乙,保证人为丙,须乙、丙经过要约与承诺过程,并就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保证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丙预先在拟定的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可视为对乙发出的订立保证合同的要约,乙面对的是两个生效的要约:甲借款的要约和丙提供保证的要约。但乙在对丙的要约予以承诺时,单方面变更了作为实质性内容的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主债权数额等条款,且未经丙同意,故乙的签字行为不能视为对丙发出保证合同要约的承诺,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尚未成立,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B项正确,当选。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但该条规定的适用以保证合同已经成立为前提条件。A、C、D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上述内容就是万国法考为大家分享的关于《行政法》方面的法考内容,希望大家喜欢。想知道更多关于行政法理论法等方面的知识,尽在万国法考。


如果下面的课程您觉得意犹未尽,请猛击这里查看全部课程

热点推荐
班级名称班级原价阶段优惠价优惠咨询
系统强化班2899详情咨询
主客一体全程通关班3598详情咨询
集训突破班5998详情咨询
集训冲刺班7998详情咨询
深蓝法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