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行政、刑诉、民诉次之,三国法、理论法、商经法被称之为小法,但也是背多分科目,下面万国法考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关于...
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行政、刑诉、民诉次之,三国法、理论法、商经法被称之为小法,但也是背多分科目,下面万国法考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关于《刑法》方面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
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考点】犯罪未遂
【答案】CD。解析: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只要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就可以认为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已经遭受侵犯。行贿人乙按照甲的意思,将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虽然银行卡的名义人是乙,但是甲已经在事实上能够实际控制、支配这50万元,故甲属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甲事后忘记密码导致无法取钱,不影响受贿既遂的认定。A项错误,不当选。
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乙也确实是按照甲的方法杀死的丙,甲未能消除对乙的相互利用的关系,应与乙共同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B项错误,不当选。
共犯的脱离包括主动的脱离和被动的脱离。在主动的脱离中,脱离者必须主动彻底地切断自己的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之前的行为不能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产生任何作用。在被动的脱离中,行为人的行为也必须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产生任何作用。本案中的甲即是共犯的被动脱离。甲错将钥匙放入了丙的信箱,乙在盗窃汽车时并未使用甲提供了的钥匙,甲的行为对乙盗窃汽车的行为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因此他实际上从共同犯罪中脱离出来了。但是由于甲是被动脱离的共犯关系,故甲成立犯罪未遂。C项正确,不当选。
在共同犯罪完成之后,应当认定共犯人相互补充、相互利用的关系已经结束,共犯关系解消。此后,某一共犯人或者部分共犯人再产生新的犯意并基于此犯意实施犯罪的,未参与该项罪行的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对此,应认定甲、乙故意杀人的共犯关系已经解消。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这属于乙个人另起犯意实施新的犯罪,甲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由于甲离开现场时,未能将丙杀死,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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