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
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
【考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答案】D。解析:《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防卫人不必是国家工作人员,普通公民同样可以为保护国家利益进行正当防卫。A项错误,不当选。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本质是躲避危险。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的,对不法侵害人而言,该反击行为属于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对第三者而言,反击者损害第三者的财物避免自己所面临的危险,成立紧急避险。B项错误,不当选。
对于警察的合法追捕,被追捕者在法律上有接受被捕的义务,不能认为其合法权益正面临着危险,且其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也没有保全更为重要的利益,故不成立紧急避险。C项错误,不当选。
只要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大于所损害的法益,就成立紧急避险。在法益衡量上,不存在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之说,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之比较。如果避险行为所保全的个人利益大于所损害的公共利益,也成立紧急避险。在生活中,完全可能存在个人利益比公共利益更为重要的情形,如发现被害人被其他车辆撞成重伤,生命危在旦夕,司机闯红灯超速行驶,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避免了被害人死亡的,当然成立紧急避险。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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