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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万国司考周报5月份第二刊

发布时间:2015-05-18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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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万国司考周报5月份第二刊,司法考试,选万国!

万国司考周报

【本期导读】

>>新法速递——《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亮点解读

>>高频考点——正确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

>>乐学有道——精选16条建议助力2015年司法考试

>>法律小幽默——同行

【万国寄语】

倘若A代表人生的成功,那么公式是:A=X+Y+Z。X是工作,Y是游戏,Z是保持缄默。

——爱因斯坦

万国专业辅导中心

2015年5月第二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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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亮点解读

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的关键之举,关于立案登记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公布了这一意见,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下面万国将对《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作以下亮点解读:

一、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二、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根据意见,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而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法院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意见明确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都会得到书面答复,不满意就可以凭着书面答复向上级法院申诉。这些立案程序上的改革,是这次意见出台的重要内容。

三、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在阐明立案登记范围的同时,意见也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四、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意见指出,要加强对立案工作的内部和外部监督,强化责任监督。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滥诉将受到更有力制裁

意见提出,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依法制裁冲击法庭、扰乱立案登记工作等违法行为,维护立案秩序。同时要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六、方便立案,并非鼓励打官司

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手段。实行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中各种矛盾纠纷也比较多,如果所有的纠纷都涌入法院,会带来巨大的司法压力。“即便法院都给你立案,迟迟无法判决,同样没有意义。”

“打官司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在中国这个传统的人情社会,对簿公堂还常常容易伤和气。”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同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可能效果更好,事实上很多纠纷都适合采取非诉讼手段来解决。”

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将进一步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群众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

“立案登记制改革只是解决了案件入门的问题,至于能不能打赢官司,还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法院依据事实、法律作出的判决。” “许多当事人起诉往往是抱着必胜的信心来的,其实起诉之前应尽可能收集齐全各方面的证据,同时研判对方可能提供的证据、可能提出的问题,避免盲目起诉,这样才能提高自己胜诉的几率,降低起诉的风险,真正实现打官司的目的。”

【高频考点】

正确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

【考点精讲】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征程,万国为考生整理了司考复习基础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的对象均不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所以,判断行为人行为时,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等相关犯罪的关键。

占有分为事实上的占有和社会观念上的占有。

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主要考察以下情形:

第一,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无论他人在与不在,无论他人是否意识到财物的存在,都是属于他人占有,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者监视,也不影响他人占有的认定。例如,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第二,虽然表面上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财物属于由他人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

第三,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离开,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例如,甲在餐馆就餐时,将提包放在座位上,付款时忘记拿提包,或者离店时忘了拿提包,但只要时间短暂,就仍应认定甲仍然占有着自己的提包。

第四,占有的转化(占有的交替)。当主人将财物遗忘在公共场所,推定财物属于遗忘物(遗失物),如果该场是一个相对比较封闭的空间,一般认为财物转为为场所的管理者占有,其他人拿走的,构成盗窃罪。

第五,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而不是由场所的管理者占有。

第六,主占有和辅助占有。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上位者属于占有人,下位者属于占有辅助人。例如:店主和店员,雇主和保姆。(除非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明确授予相应的处分权)

第七,当自己的财物处于他人占有之下时,未经同意取回的,成立盗窃罪。

第八,死者占有问题。司法考试中的观点是,出于其他目的杀人后,从死者身上立即取走财物的,是盗窃。但是隔一段时间取财的,是侵占。

第九,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

总之,对于占有,结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观念进行判断即可。如果一般人均认为这个财物不能随便“捡”,那该财物通常就属于他人占有之物,行为人不法取得的,不构成侵占罪。

 

【真题索引】

(2014年卷二60题)甲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不考虑数额)?

A.某大学的学生进食堂吃饭时习惯于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后,再去购买饭菜。甲将学生乙用于占座的钱包拿走

B.乙进入面馆,将手机放在大厅6号桌的空位上,表示占座,然后到靠近窗户的地方看看有没有更合适的座位。在7号桌吃面的甲将手机拿走

C.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后甲搭乘该出租车时,将自己的手提箱也放进后备箱,并在下车时将乙的手提箱一并拿走

D.乙全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有人来村里购树,甲将乙家山头上的树谎称为自家的树,卖给购树人,得款3万元

【答案】ABCD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首先,只要是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其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最后,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选项A正确。学生进食堂吃饭时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虽然手机、钱包与物主存在一段距离,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之状态,仍认为在其占有下,因此甲将钱包拿走的,成立盗窃罪。选项B正确。乙将手机放在面馆大厅餐桌的空位上占座,手机仍在乙实际控制范围内,仍认为在其占有下,甲将手机拿走的,成立盗窃罪。选项C正确。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此时乙丧失对手提箱的占有,而改由司机占有。因此甲将手提箱拿走的,成立盗窃罪。选项D正确。乙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而对于山头上的树,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乙在占有树,而不是甲在占有这些树,甲谎称这些树为自己所有而将其卖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乐学有道】

精选16条建议助力2015年司法考试

对于如何应战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万国学校总结出如下建议:

一、要有计划,但是不要过高的估计自己的执行力。计划应该制定的有弹性。在计划中要预留至少15天的机动时间。谁都有头疼脑热、心烦意乱、看不进去的时候。如果想一次稳妥通过司法考试,提前一年就进入预热阶段,特别是零基础非法本司法考试考生。

二、要有信心。具体获得信心的方式是:那么多人报考,但是有一部分根本不进考场,一部分是为了来年热身,一部分是家人压力不得不考,一部分是考过亦可不过亦可,本身生活安稳无欲无求,考着玩的。把这些都剔除了,真正的对手没有想象的那么多。

三、所有的材料中,最重要的是真题,最不重要的是模拟题。什么都不要,只做真题,可能会过(真人真事),什么都做,就是不做真题,那么只能来年再战。

四、在职备考和离职备考没有定数,要结合自身情况。如果工作清闲,在职亦无妨。如果本身工作繁重,甚至是与司法毫无关系的工作,那要做好充足的思想准备。有一些人在繁重的在职压力下通过了,希望你是其中的那一个。

五、民法总则、合同法总则和刑法总论部分要提前看。甚至提前一年多预热就开始看。这部分是要理解的,要深入骨髓。

六、太早看卷一、卷四没有意义。考试毕竟只是考试,纯记忆性的东西,考前一个月开始突击都不为过。

七、司法考试是放弃的学问。司法考试的范围很广,内容很多,想把这些全部记忆下来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我们就要有选择的放弃一些你认为不重要的东西。

八、刑法分则要掌握相关联罪名之间的区别联系。相关联罪名就那么几组,在万国的辅导书或者讲义上都有,还有列表什么的。

九、一定要把法理学抓起来。这是体现优势的武器。卷一和卷四加起来,法理分数可观。法理适合夜深人静的时候看,需要思考。

十、如果复习是一年的话,五轮大概是两月、四个月、三个月、二个月、一个月。到最后民法、刑法就不用看了。此等理论大法,能理解的早理解了,理解不了的就算了,到最后突击记忆性部门法是关键。

十一、真题怎么做?有人总想留到最后做。这是错误的。真题要从第二轮复习开始做,重点学科至少做三遍。

十二、关于要不要报辅导班。其实辅导班最大的意义不在于考前押题,而是让把你带到该学的地方,让你知道哪些是考试的重点、难点,让你复习困惑时候有一个指路的人。当复习累了复习烦了,复习不下去了,理解不透了,可以听老师念叨念叨。

十三、做真题发现错了很多,不要慌。一开始做就全对那就不用考了。你做错了应该庆幸,没留到考场上去错—那些不肯做真题的人自然会留到考场上去错,然后给你做分母。

十四、听讲课视频是个非常好的学习方法,可以在不方便看书做题的时候,比如路上听,可以下载到手机上听课,相当方便。

十五、如果有同期参加考试的考友一起复习,将会事半功倍。

十六、在行动上做绝,在思想上留退路。万一考不过天塌不下来,司法考试早就不是当年的天下第一考了。

【法律小幽默】

同行

一位名律师正在口授打字员给另一律师写封信。

“信的开头怎样写?”打字员问,“是尊敬的先生吗?照惯例?”

“尊敬的?他是一个十足的滑头和骗子,不过,不能这样称呼。要么,就称作亲爱的同行吧!”

短评:看来滑头和骗子的同行竟然是律师呢!

【温馨提示】

本刊为万国内部资料,每周一刊,内容将会覆盖所有与司法考试相关的知识点和备考小贴士,让万国和您一起扬帆起航,共同迎战未来司考之路。

下期内容更精彩,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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