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万国司考周报3月份第四刊,司法考试培训,选万国!
>>新法速递——《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解读专题二
>>高频考点——合伙企业法详解
>>乐学有道——司考复习之做题技巧
>>法律小幽默——因人而异
【万国寄语】
浪费别人的时间等于是谋财害命,浪费自己的时间等于是慢性自杀。
—— 列宁
万国专业辅导中心
2015年3月第四刊
【新法速递】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解读专题二
上期《司考周报》已经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减少死刑的适用以及严惩恐怖主义犯罪等两个亮点进行解读,本期《司考周报》将继续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亮点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
三、明确登记内容,统一不动产登记簿
一、
一是,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具体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是,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是,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四: 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增加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三、明确登记内容,统一不动产登记簿
二、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二是,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五是,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
此外,还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亮点五:加大惩处腐败力度
三、明确登记内容,统一不动产登记簿
三、
(一)拟删去贪贿犯罪具体数额规定
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实践的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二)严格规定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
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亮点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三、明确登记内容,统一不动产登记簿
四、
一是,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是,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将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是,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高频考点】
对《合伙企业法》的梳理总结
【考点精讲】
一、合伙企业法总则内容
1.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包括一般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间负连带责任。
6.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规则
1.自然人合伙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出资方式可以是劳务(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否则无效,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他事项,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出质。
4.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合伙人竞业禁止,不得与合伙企业交易(除非有特别约定);有限合伙人则相反。
6.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强制性规定,无例外情形;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7.入伙依据合伙协议或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法定退伙情形(约定合伙期限):(1)约定退伙事由出现;(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难以继续合伙的事由;(4)其他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9.自由退伙情形(未约定合伙期限):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当然退伙情形:(1)自然人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非自然人合伙人丧失经营资格;(4)法定或约定的相关资格丧失;(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退伙日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日。
11.除名退伙情形:(1)未履行出资义务;(2)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协议约定事由。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有异议的,自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12.普通合伙人自始至终均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非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否则退伙处理。
13.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以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规则
1.出资人2人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有1人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中的出资人人数没有最高额50人的限制。
2.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
4.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可以由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继承;普通合伙企业中,除非全体同意或者协议有约定方可,且继承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需要转换合伙和合伙人类型为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形:(1)表见普通合伙,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就该笔交易与普通合伙人承担同样责任;(2)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交易,对此造成的损害;(3)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债务;(4)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债务。
6.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转换,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或协议有约定。
7.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依然负无限连带责任。
【真题索引】
(2014年卷三92题)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权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答案】CD
【解析】选项A、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该合伙人会议决议有效,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王某不能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
选项C、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合伙人决议作出的对张某对外签约权的限制有效,张某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乐学有道】
司考复习之做题技巧
司法考试难度大,专业性强,涉及的内容广,但究其本质,司考仍然是一种考试。考试的技巧性很强,需要保持一种做题的感觉,否则,即使知识点掌握的很牢也可能会失败。本期《司考周报》为考生准备了一些做题技巧,以便考生在司考中事半功倍。
一、单选
单选中判断对错的题,一般遵循过于绝对的选项错误的规则;答非所问、与题干无关的选项不选。
二、多选
多选中如果遇到知识点没有记牢、无法判断对错时,选项表述如果没有明显错误一般都正确。
三、不定项
这类题型往往错误率高,对知识掌握程度的要求也高,所以选择时一定要慎重,仔细分析题干,综合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判断,避免以偏盖全。
四、案例分析题
看清题干要求,要所答是所问,需要阐述理由的要切中要害。
五、论述题
字迹工整,条理清晰,关键词突出。论述题的得分受阅卷者影响甚大,在高强度的阅卷任务下,如果字写得一塌糊涂,不能给阅卷者留下好的第一印象,必定使你的得分大打折扣。另外,答题要有明确的思路,最好分段论述,给人一目了然的感觉。最后,字数一定要达到要求,避免不必要的失分。
【法律小幽默】
因人而异
西德有一个人,对于违犯交通规则的罚款制度发生兴趣,故意把车子停在不应停车的地方,他一共收到三张罚单。他衣冠楚楚地拿了第一张罚单去见法官,警察罚了他三个马克。第二次他穿着乞丐似的衣服拿第二张罚单去警察,警察罚了他两个马克。他又叫他美丽的妻子,拿了第三张罚单去见警察,结果警察只罚了他一个马克。
短评:在西德,法律适用并不“平等”呢!
【温馨提示】
本刊为万国内部资料,每周一刊,内容将会覆盖所有与司法考试相关的知识点和备考小贴士,让万国和您一起扬帆起航,共同迎战未来司考之路。
下期内容更精彩,敬请期待!
如果下面的课程您觉得意犹未尽,请猛击这里查看全部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