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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万国司考周报3月份第三刊

发布时间:2015-03-11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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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万国司考周报3月份第三刊,司法考试培训,选万国!

【本期导读】

>>新法速递——《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解读专题一

>>高频考点——强制措施之逮捕

>>乐学有道——司考复习之调整心态

>>法律小幽默——加倍

【万国寄语】

青春虚度无所成,白首衔悲补何及。

—— 权德兴

万国专业辅导中心

2015 年3月第三刊

 

【新法速递】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解读专题 一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4年10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初次审议通过后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旦被通过,将必定成为2015年司考刑法部分的考查内容。因此,从本期《司考周报》开始,将会对草案内容进行解读,以助考生更好地了解该草案内容。

亮点一: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据此,总结我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拟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实践表明,取消这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此外,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可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草案拟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现行刑法第50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亮点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

(一)增加财产刑

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二)拟将五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1.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2.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3.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4.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

5.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

【高频考点】

强制措施之逮捕

【考点精讲】

历年司法考试中,强制措施都占据较高的分值。本期《司考周报》将对强制措施的其中一种——逮捕进行详细讲解。

逮捕的条件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的决定或批准机关

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有权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另外,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遗漏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1.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只能根据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能作出其他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救济程序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检察院复议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日至3日。

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程序中,认为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逮捕的执行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真题索引】

(2013年卷二 67题)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下列哪些情形存在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

C.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36小时以后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

D.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5条第1款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故本题答案为ABCD。

 

【乐学有道】

司考复习之心态调整

随着考试时间的逼近,考试压力的加大、紧张程度的增强,考生心理承受能力面临严峻的考验,许多考生情绪波动大,有的考生出现厌考、厌学、甚至放弃复习的想法。虽然离司考还有半年,但是考生从现在开始便应适当调整心态和情绪,保持乐观向上的复习态度,从而更好地应对司法考试最后冲刺阶段时所面临的压力。那么在司法考试的复习阶段,尤其是最后的冲刺阶段,考生应如何调整复习心态,给自己减压呢?这一阶段考生的心态一般可以用焦虑和迷茫来形容:

一、焦虑

(一)来自复习本身的焦虑

1.担心复习的广度不够(还有一些法条没看,还有一些法条没背熟,不看不背总不踏实);

2.担心复习的深度不够(法条是看了几遍,但是没有形成体系感,看的时候明白,合上书了全没了;看法条时挺明白,一做题就错了);

3.担心复习的轮次不够(看了几轮,但总感觉看的次数少,不踏实);

4.担心复习的时间不够(觉得剩下的时间不够用,无法集中精力,责备自己之前为什么没有更用功些,希望时间再延长哪怕半个月就好了)。

(二)来自外界的焦虑

1.和别人攀比产生落差、自卑(别人每天只睡5个小时了,真题做了6遍了,法条看了7遍了,模拟基本不错了等等,感觉自己全面落后于人);

2.受到人云亦云的不可靠信息影响(说今年这点一定考了,那点一定不考了;今年的通过率可能要很高或者很低了;或者几个人就一个有争议的疑点问题讨论几个小时);

3.受到社交、家庭、感情因素的干扰。

二、迷茫

(1)总感觉脑子里一片空白,什么也没学到;

(2)考前模考错题多多,自信心崩溃;

(3)考上后前途渺茫,不知所措。

考前出现以上焦虑和迷茫的感觉是正常的,但如果考生不能够正确的应对就不正常了,因此,司考取得胜利首先要打赢心理战。具体而言考生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具体方面:

1.关于复习的广度和深度。

只要坚持下来系统地复习,那么对于大部分考生来说,在考前基础知识应当都已经具备了,广度可以适可而止,深度应当继续推进。具体说,就是一些生疏的法条或者知识点没有看到了,应当大胆的舍弃。把到目前为止你能够掌握的范围内的东西掌握好即可。

加强深度就是在你能掌握的范围内推进纵深,务必注意纵深把握知识点,真题中只靠表面知识的题目很少。

2.关于复习的轮次和时间问题。

复习几遍就行了,每天看多长时间书?针对每个人的不同状况和基础而大相径庭。但是一般而言,书、法条、真题等材料过上三遍左右,在最后冲刺阶段每天学习十小时左右应当是平均水平。

需要说明的是,看三四或者四五遍材料的时间不是均等的,第一、二遍可能很慢,但最后一遍可能就是你考前的那个晚上,书应当是越看越快、越看越薄。

复习时间也不是越长越好,要注意劳逸结合。

3.关于受到其他因素干扰的问题。

不要和别人攀比,对于一些信息应进行理性的分析,不要没有立场。你应当首先尊重自己,将自己视为一个正常的,可以正确处理司法考试安排的人的地位或者基础上思考问题。你要自信,相信自己这几个月来辛苦的耕耘,不要轻易否定和怀疑自己,别人的东西可能和你不同,但别人的个人状况,思维方式等方面和你差距大多了,生搬硬套他人的东西,使自己左右飘摇,考试将不会理想。

4.关于如何应对考前挫败感。

越到了邻近考试的日子,越觉得自己复习的很不够,脑子里什么都没有。这是一种很正常的心态,不要迷茫。那是因为你没有搞清楚司法考试的要求。司考(除了卷四)都是通过选择题的方式考试,ABCD选项实际上是对你进行提示,你要做的工作实质上不是背诵,而是鉴别!这一点很多同学都忽略了。因此,只要多看,多熟悉,能识别出问题即可。

考前都会故意地做几套模拟题,但往往结果令人乍舌。如果处理不好这种挫败感,将影响考试心情。如果模考的不好,原因很多,也许你的确有知识点没掌握到位,也许是题的设计与司考真题有一定距离,如果是前者,那这是好事,现在错了才能考场上不犯错。如果是后者,一笑而过,将所涉及知识点看看即可。

【法律小幽默】

加倍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截住一辆汽车,“你的车速达到了70公里,已超过这里40公里的限速,请把驾驶执照拿出来。”警察边写罚款条边对司机说。

司机陪着笑脸对警察央求道:“您还是写上140公里罢,我正要把它卖掉呢。”

短评: 原来交通违规的“罚款单”还有另外一番作用呢!

【温馨提示】

本刊为万国内部资料,每周一刊,内容将会覆盖所有与司法考试相关的知识点和备考小贴士,让万国和您一起扬帆起航,共同迎战未来司考之路。

下期内容更精彩,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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