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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万国司考周报3月份第二刊

发布时间:2015-03-1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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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万国司考周报3月份第二刊,司法考试培训,选万国

【本期导读】

>>新法速递——《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专题

>>高频考点——正当防卫

>>乐学有道——司考复习之应对“疲劳期”

>>法律小幽默——法律代价

【万国寄语】

最聪明的人是最不愿浪费时间的人。

—— 但丁

万国专业辅导中心

2015年3月第二刊

 

【新法速递】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专题

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公布,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此次《条例》的出台主要是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不动产登记等物权制度是民法的重要内容,因此,2015年的考生应当及时关注《条例》的新内容,以便应对在司法考试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题目。本期《司考周报》将对《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明确登记内容,统一不动产登记簿

一、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了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载体,登记内容、登记形式、介质保管等与权利人密切相关。《条例》规定:(一)明确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二)规范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要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登记机构要明确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三)细化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纸质登记簿要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电子登记簿要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二、规定法律责任,督促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为督促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条例》第五章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登记错误责任

根据《条例》第29条规定,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文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致、

(二)不当履职责任

根据《条例》第30条规定,登记人员有虚假登记,损毁、伪造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保密责任

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信息,或者利用登记资料、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违法泄露、非法利用查询的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频考点】

正当防卫

【考点精讲】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类违法性阻却事由,此外还存在着公认的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推定的承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本期《司考周报》将讲解正当防卫这一知识点,以便加强考生对该知识点的理解。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刑法学者一般将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

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

首先,不法性。不法,即违法的侵害,对于被害人而言,无须容忍此种侵害。不法行为包含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而且只能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由于精神病人和幼童的侵害行为也可以是违法的,所以对他们的侵害也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在此需要注意,虽然对幼童和精神病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中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要求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但在实践中也要达到一定的紧迫程度才可以进行。对于幼童和精神病人来说,如果不要求达到一定程度的紧迫性就能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的话,那么幼童和精神病人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其次,侵害性。既然是不法侵害,那么这个不法侵害的主体必须是人。因为对于动物而言是没有“不法”可言的。对野生动物的侵害当然可以进行反击,但不必然属于正当防卫。动物基于自己的本能而对人类发动攻击,人类对其进行防卫的,属于对物防卫。如果该动物是人的财产,并且主人对于动物侵权有过错,有行为性,那么是可以通过反击动物进行正当防卫的。

因此,综上可以总结为:①正当防卫限于人为的侵害,不限于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人类行为亦属之;②作为和不作为侵害皆属之;③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④所侵害的利益不限于刑法所承认的利益,也包括其他法律承认的利益。

最后,现实性。不法侵害是真实客观存在的。如果客观上并不存在,而只是主观想象中认识的危害行为,针对这种行为进行防卫叫做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有两种处理模式:第一种按照过失犯罪来处理;第二种按照意外事件来处理。这取决于行为人当时是否有可能正确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是否有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是一个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开始一般指的是着手,但并不意味着永远都是着手,如果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紧迫性,虽然没有达到着手的程度,在预备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的是:①直接在眼前即将马上发生的;②已经开始进行;③还在持续当中的攻击。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对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行为一旦结束以后也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有一个例外,即财产犯罪中的状态犯。其中盗窃罪就是典型的状态犯,盗窃行为虽然已经结束,但是行为人对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却一直延续,理论上称之为状态犯。此时被害人和其他人对行为人进行防卫的仍然可以挽回财产损失,所以给了被害人更大的防卫的空间。判断的条件:第一,仅限于财产犯罪;第二,被当场发现;第三,同时追捕的;第四,追捕行为一直延续。这几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会出现防卫不适时。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包括共犯中的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

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的本人实施,否则就会出现防卫第三者的情形。

(4)主观条件:防卫人必须有防卫的目的。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重大损害”往往指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结果。

2.防卫过当

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如果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同时造成重大损害时,就成立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只是一个法定的量刑原则。定性上应当根据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而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真题索引】

(2012年卷二 7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B

【解析】A选项,成立正当防卫首先要求存在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A选项中,甲已经抓捕罪犯顾某,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甲的单独暴力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扭送。但是面对顾某的激烈反抗,由于反抗本身也是一种侵害,所以甲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但出题者认为甲的防卫明显过当,成立防卫过当,所以A项判断为正当防卫是错误的。

B选项,“正在进行”的侵害包括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也包括犯罪虽然已经既遂,但是从当场开始追击仍然可以挽回损失的时间段。(1)乙驾车追赶抢劫犯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犯罪人齐某的抢劫罪虽然已经既遂,但乙为保护他人财产利益,有权利追击并抢回被害人财物。因为抢劫之类的状态犯,其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并不是已经确定无法挽回的损失,而是需要正义的力量予以恢复应有状态的情况。乙的行为是为了挽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从当场出发对抢劫犯进行的追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2)齐某的死亡与乙没有因果关系。齐某自己开车不慎撞死,不是乙的防卫行为所致,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对于齐某的死亡,乙没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自然不需要有违法性阻却事由。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不法侵害”并不需要一定是犯罪行为,对于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正当防卫也应该具有必要性,即对于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于卖淫和偷越国(边)境的不法行为,一方面没有个人法益被侵害,公民的正当防卫必要性很小;另一方面也不具有进攻性和破坏性,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所以CD的说法错误。

【乐学有道】

司考复习之应对“疲劳期”

在司法考试考前复习阶段,常有一些考生反映:自己想复习,也有时间学习,只是一拿起书本就犯困,并伴有厌倦、烦躁的情绪。这其实是复习应考过程中产生心理疲劳的具体表现。心理疲劳不像生理疲劳那样可以通过补充能量和休息恢复正常,它的消除主要靠心理调节来实现。为此,本期《司考周报》整理了以下几点消除疲劳的方法:

首先,要有明确的学习目的。

学习就像从河里抽水,动力越足,水流量越大。动力来源于目的,只有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才会产生强大的学习动力。许多考生朋友的经验教训表明,学习目的明确与否,学习的动力有多大,对心理疲劳的影响也是极其巨大的。只要树立起明确的学习目的,那么巨大的学习动力便能有助于我们克服复习时的疲劳和烦躁。

其次,要培养浓厚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的形成与大脑皮层的兴奋中心相联系,并有伴有愉快、喜悦的积极情绪体验。而心理疲劳的产生正是大脑皮层抑制的消极情绪引起的。因此,培养自己的学习兴趣,是克服心理疲劳的关键所在。有了兴趣,学习才会有积极性、自觉性、主动性,才能使心理处于一种良好的竞技状态。

再者,要善于排除干扰。

有时候我们烦躁的心情来源于外界的干扰。因此我们首先要排除外界的干扰,要寻找安静的、适合学习的环境,如果在公园里看书,效果肯定差强人意;其次,我们还要排除内心干扰,在学习的时候,心中不要想其它的事情,需要专心致志,投入学习。

最后,保持放松心情。

人的记忆是有曲线的,不要盲目地学习,要正视学习,学习是需要坚持的。不要把学习当作是一种负担,而要当作是一种乐趣,从学习中找到快乐!

考前产生心理疲劳的现象很正常,只要考生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调整,相信还是可以以最好的状态迎战司法考试,凯旋而归!

【法律小幽默】

法律代价

一位学生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如果还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他对女警察说。

“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短评:这位小偷付出的法律代价不仅仅是相应的刑事处罚,还包括人格尊严啊!

【温馨提示】

本刊为万国内部资料,每周一刊,内容将会覆盖所有与司法考试相关的知识点和备考小贴士,让万国和您一起扬帆起航,共同迎战未来司考之路。

下期内容更精彩,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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