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万国司考周报3月份第一刊,司考培训,选万国!
>>新法速递——聚焦《民诉司法解释》六大关键词
>>高频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乐学有道——司考复习准备之如何巧记法条
>>法律小幽默——有罪与无罪
【万国寄语】
要有一颗很热的心,一双冷若冰霜的眼,一双很勤劳的手,两条很忙的腿和一种很自由的心情。
——刘墉
万国专业辅导中心
2015年3月第一刊
【新法速递】
聚焦《民诉司法解释》六大关键词
《民诉法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正式实施。其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其中的六大关键字格外引人关注。
(一)保障诉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法庭纪律——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法院可强制删除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引发舆论关注。
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诉法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定了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作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最高法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说。
(三)电子证据——明确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四)诚信原则——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纳入“黑名单”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需有公益受损初步证据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规范公益诉讼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为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六)小额诉讼——明确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此规定,我国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高频考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考点精讲】
(一)该程序适用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适用该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案件限于贪污贿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逃匿后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或犯罪嫌疑人、被告死亡的;(3)依照刑法的规定应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此外,根据《六机关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也适用该程序。
(二)该程序的没收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三)该程序的启动: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具体为:
(1)侦查阶段: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符合没收程序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2)检察院自侦案件,应依职权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直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3)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中止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终止审理。符合没收违法所得条件的,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法院不能直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
(四)该程序的管辖及公告:
(1)管辖法院: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公告期:6个月。
(五)该程序的裁判:
(1)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必须开庭审理。(2)合议庭进行审理,不实行独任制。(3)经审理后,法院以“裁定”形式制作相应法律文书。
(六)该程序的上诉和抗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或抗诉。
(七)该程序的终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终止该程序审理,回归正常的审判程序。
(八)救济措施:(1)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该裁定异议,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分别处理:1)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2)原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2)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除第一种情况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真题索引】
(2014年卷二41题)A市原副市长马某,涉嫌收受贿赂2000余万元。为保证公正审判,上级法院指令与本案无关的B市中级法院一审。B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马某突发心脏病不治身亡。关于此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应当由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再由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应当由B市中级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对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进行审理
C.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马某妻子不服的,可在5日内提出上诉
D.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有权上诉
【答案】B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B说法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据此可知,应首先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才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选项C、D说法正确。《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乐学有道】
司考复习准备之如何巧记法条
从某种程度上说,通过司法考试的关键就是博闻强记,掌握法条。司法考试广泛地采用案例的形式出题,其与真实案例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司法考试中的案例是事先根据某一或若干法条来设计的,是“因法设题”,因此,我们只要根据已知条件,“因题找法”,根据案例去推知它是依据哪些条款设计出来的,答案自然就明确了。因此,只有熟练掌握法条才能一举攻克司考难关。
一、学习法条的时间安排
对于一般人来说不能一上来就直接看法条,也不能孤立的只看法条,而是应该在看书的基础上看法条,先将教材通读一遍,对内容有了整体的了解与把握后再看法条,看完教材和法条之后作一套历年真题或模拟题,通过做题看自己看的有何疏漏之处,返回来再看法条。熟悉全部内容之后越是到最后越应该是看法条。
二、学习法条要少背多看
学习法条最忌讳的是死记硬背。其实,每项法律制度的结构都差不多,法律最核心的内容无非就是确权与维权,确权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权利的静态归属;维权则在于保护权利按照一定的规则变动归属,同时对不按这种规则变动的行为或事件进行处置。知道了这种规律,就可以窥前而知后了。
另外,司法考试前三卷都是选择题,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只要能从中挑出正确的选项即可,而没有必要把这些选项的内容背下来,所以要多多看书、思考着看书,知道每一考点所在的位置和内容,到考试时选择出正确答案即可。第四卷虽需自己写,但是写出正确的理解即可,不需要与法条一字不差,而且论述题也无从背起,只要言之成理即可得分,没有什么所谓的标准答案。因为司考重在理解,除一部分直给的白送分的题以外,大多都是小案例的形式,还是需要动脑理解的,所以一定要少背多看。
三、学习法条要学会定位
我们在备考时要学会对法条的准确定位,也就是对于司法考试的脉络熟记于胸,对每一个考点都能精确地知道在书上或者法条上的大概位置。这样,看到题目后就能马上判断出考的是哪个考点,这个考点属于哪一部分,考的是哪一部法律里面哪一章,会的题保证不会做错,不会的题即便不能有十成把握也能有六七分把握。而且在你的头脑中建立起这样一个知识体系后,你就不会觉得司考内容混乱纷杂了,因为你有层次、位置、轻重、难易的准确定位,建立了纲领,掌握了知识的层级脉络,当然会事半功倍了。
四、学习法条要善于综合、对比
首先要善于思考。孔子说过:“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怠,”我认为这句话非常正确,光看书背书不思考就会很迷惘、无所得,光思考光想不看不背同样会精神倦怠而无所得。通过看书时的思考、不看书时的回想,才能对司考内容有整体上的把握。要知道要考的有那些内容,每一部分又讲了那些问题,知识点是不变的,对这一点有了明确的把握后,无论题目如何变换,你都会应对自如。
其次要善于总结。光是死看书背书,司考不会取得好成绩。因为司考题考的不只是正确选项的知识点,还有干扰选项的知识点,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有时考的知识点就更多,四个或五个备选项,可能每个选项又涉及几个知识点,在看书时一定要善于将相似的知识点总结到一起,将易混淆的进行区分。
天道酬勤,一份耕坛、一份收获。努力吧,青年朋友们!
【法律小幽默】
有罪与无罪
法官:“为什么你把自己的罪行全部改说法?在警察局里你不是已经全部招认了吗?”
被告:“是的,法官先生,这是因为被我的辩护律师说服了,他说我没罪。”
短评:律师该如何使用自己的专业技能,怕是要好好思考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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