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万国司考周报2月份第四刊,司考培训,选万国!
【本期导读】
>>新法速递——《反间谍法》解读
>>高频考点——取保候审
>>乐学有道——司考复习准备之学习方法篇
>>法律小幽默——证物
【万国寄语】
你因成功而内心充满喜悦的时候,就没有时间颓废。
—— 弗兰克·迈耶
万国专业辅导中心
2015年2月第四刊
【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解读
2014年11月,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反间谍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反间谍法》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并保留了大部分仍然适用的内容;总结了近年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维护国家安全有关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现实工作确实需要的措施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注意与正在起草或者修订的法律协调一致。本期《司考周报》将对新制定的《反间谍法》进行解读,考生在复习刑法相关内容时需要注意《反间谍法》的内容。
一、 定义间谍行为并作具体列举
二、
《反间谍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反间谍法》还列举了具体的几种间谍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二、规范权力行使,保障合法权益
《反间谍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反间谍法》对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根据《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间谍法》还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此外,根据《反间谍法》,公民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反间谍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三、将必要工作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机关正常行使职权,顺利开展反间谍工作,《反间谍法》将《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根据《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和单位,可以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障碍时,优先通行。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四、间谍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根据《反间谍法》,间谍有自首或立功表现时,可以从轻处罚。相反,如果包庇间谍犯罪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反间谍法》,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频考点】
取保候审
【考点精讲】
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期限
(1)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2)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可以决定,但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
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1. 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义务包括: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
告;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司法机关酌情决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的后果: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甚至予以逮捕。如果被取保候审人重新犯罪的,则先暂扣保证金,根据故意或过失,分别处理:如果是故意则没收保证金,如果是过失则仍然予以退还。
保证人的条件与责任
充当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保证人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1)行政责任:罚款1000-20000元;
(2)刑事责任: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则对保证人应当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真题索引】
(2014年卷二 30题)未成年人郭某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中,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拟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适用保证人保证。关于保证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由郭某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由其交纳1000元保证金
B.可要求郭某的父亲和母亲同时担任保证人
C.如果保证人协助郭某逃匿,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D.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处罚款的,由检察院决定
【答案】B
【解析】《高检规则》第90条规定:“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五百元以上的保证金。”故A错误。《高检规则》第87条规定:“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一共一至两名保证人:(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2)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的;(3)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故B正确。《高法解释》第122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解释删除了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故C错误。《高检规则》第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可见,罚款决定机关为公安机关,故D错误。据此,正确答案为B。
【乐学有道】
司考复习准备之学习方法篇
很多考生对司法考试复习都感到十分头疼,造成这样的原因是因为很多人的复习都不得法,本期《司考周报》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复习的六个方法,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一招:天天按计划复习。每个人每天的兴奋点不同,要利用好这一点做好复习计划,比如有的考生下午比较兴奋,用于复习知识比较好,上午效率不高,索性用来做题。
第二招:全面复习扫除盲点。全面复习是扫除知识盲点的有效方法,“没有经过全面复习,知识大厦就好比建在沙滩上,是不牢固的。”全面复习过程中,考生要特别重视法学理论的掌握,尤其是卷四,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答题帮助很大。在校生虽然一直在学习法律知识,但不少人属于“跟着”老师学,“被动”地接受老师传授知识,主动学习有所欠缺。考生复习过程中,就要变被动为主动。对不感兴趣的知识点以及枯燥的法学理论知识,尤其要主动学好。
第三招:学习欲望要强烈。无论是否参加辅导班,能否考过的关键是自己的学习欲望和信心。
第四招:历年考题认真做。通过做历年考题,可以找到答题感觉,还可查验自己的复习弱项和盲区,在考试前有针对性地弥补。尤其是近三年的考题,考生如果时间允许一定要多做几遍。
第五招:复习资料有选择。司法考试的复习资料很多,面对林林总总的复习资料,考生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
第六招:试卷结构要熟悉。熟悉试卷结构,主要是为了把答题思路调整好。比如,民诉、刑诉、行政诉讼里关于时间(或期限)的内容很多,也特别容易混淆。了解试卷结构,包括主要考核内容及大致的题量,答题思路就比较清晰,也节省时间。考生还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复习,比如有的考生记忆力较强,可强化卷一的复习以提升成绩。卷四是主观题,考生不必有畏难情绪,可通过一些专项训练,熟悉答题思路和模式。
现实是此岸,理想是彼岸,中间隔着湍急的河流,行动则是架在上面的桥梁,只有行动才会产生结果。加油!
【法律小幽默】
证物
年轻的律师住在公寓,因公寓只有一个厨房,常要与楼内其他人员合用,所以他放在冰箱里的食物常常不翼而飞。
有一次,他订了一只烧鸡,这只烧鸡本应该下星期一才送来的,结果在星期五便送来了。他为防万一,放烧鸡进冰箱时附带了一张条子。
星期一打开冰箱时,烧鸡果然还在。那条子上写的是:“请勿触摸!谋杀案证物。”
短评:用兵之道,以奇制胜啊!
【温馨提示】
本刊为万国内部资料,每周一刊,内容将会覆盖所有与司法考试相关的知识点和备考小贴士,让万国和您一起扬帆起航,共同迎战未来司考之路。
下期内容更精彩,敬请期待!
如果下面的课程您觉得意犹未尽,请猛击这里查看全部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