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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万国司考周报2月份第三刊

发布时间:2015-02-03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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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万国司考周报2月份第三刊,司考培训,选万国!

【本期导读】

>>新法速递——《网络侵害人身权司法解释》节选二

>>高频考点——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证明

>>乐学有道——司考复习准备之记忆篇

>>法律小幽默——自动退出

【万国寄语】

把时间用在思考上是最能节省时间的事情。

—— 卡曾斯

万国专业辅导中心

2015年2月第三刊

 

【新法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节选二)

上期《司考周报》已经介绍了《网络侵害人身权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本期《司考周报》将摘录剩下的法条内容,以供考生学习。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

(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

(三)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高频考点】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证明

【考点精讲】

股东资格的取得

只要有出资,公司设立后即取得股东权利,无须考虑出资来源。

注意: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是股东,被冒名人不承担出资责任和法人人格否认后的连带责任。

股东资格的证明

证明文件: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

(1)出资证明书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的凭证。其法律性质是证明文书。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证券,不能自由转让。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2)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股东的出资额;③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纠纷处理原则。

①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与股东名册不一致的,以股东名册为准。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如果不存在与显名股东交易的第三人,就以股东名册为准;如果存在与显名股东交易的第三人,就优先保护第三人,以工商登记为准,这实际上类似于善意取得制度。

③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股权转让后,变更登记前,原股东重复转让行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真题索引】

(2014年卷三 69题)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

B.股东名册须提交于公司登记机关

C.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D.就股东事项,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之间不一致时,以公司登记为准

【答案】AC

【解析】A项:《公司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据此,置备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据此,A项正确。

B项:《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由此可见,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和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无需提交股东名册,据此,B项错误。

C、D项:《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同时股东事项应当以股东名册为准,故C项正确,D项错误。

【乐学有道】

司考复习准备之记忆篇

本期《司考周报》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记忆方法,供大家复习使用。每天一定要坚持复习,哪怕你看书看得想吐,也要完成计划以后再去吐!

1、在职考生的双休日和长假:复习昨天的知识远比学习新的知识重要得多,所以,原则上不学习新东西,专门用于测验和回顾、反思,查漏补缺,复习基础知识。

2、每周:抽15分钟反思一周学习情况,制定下周学习计划。

3、每月:抽30分钟在不受打扰的情况下回顾当月学习情况,制定下月学习计划。

4、通过反复演练真题达到查漏补缺、掌握法条、强化记忆、完善考点体系的目的。

5、法条的记忆不能单凭强记,需要理解。有考生曾说:“当时学习的时候有一个误区,就是简单的认为司考无非就是背法条,只要有好的记忆力就行”,司考涉及的法条,并不是凭记忆力好就能记住的。哪怕你过目不忘,考试的时候把法规从脑中翻查一遍也需要一段时间,就算你是天才,恐怕也来不及考试了。因此对法条的记忆,要理解,要重视教材和法规的结合。

6、不动笔墨不读书,推荐“金字塔式做笔记方法”。笔记可直接记在法规上,或者某一本比较全面的辅导书上。有时候几个字就能代表几百字的知识。这也是学到一定层次才能做到的,要争取任何考试都达到这种状态。这也是书越读越薄的一个过程。

7、养成记录复习日记的习惯:日记不要多,几句话就成,具体是记录今天看了多少书,有哪些考点不理解。主要作用是:记录看书的进度,以便总结每天的不足。每天所制定的计划,应当尽力完成,以免拖累后面的安排。当你过了司考,回过头来看看,一定会感慨万千。

8、教材、法规、真题以及各种资料相结合,各个击破。有考生习惯于先将教材全部看一遍,看完把法规再看一遍,然后再看真题等等,但最后发现什么都没记住。建议一个个科目复习甚至一个个章节复习。

9、每日学习过程。

根据艾宾浩斯记忆曲线理论,以及以往对考生的统计数据,每天记忆的最佳时段为:9、10、11;14、15、16;19、20、21、22,共10小时/每天;其中,两小时用于复习之前所学;一小时预习当天应当所学;不少于三个小时进行当天学习;一小时复习当天所学。

当日复习,用丰富、奇特、夸张的影像来创造让你无法轻易忘怀的记忆联结;次日上午复习,最大限度补偿最初记忆痕迹的衰退,进一步尝试刺激记忆联结点;第三日上午复习,强化记忆,第三次稳固刺激;一周后上午复习,稳定记忆,形成潜意识应激反应;一月后复习,不断灌输下意识快速反应;总而言之:一定要在忘记之前复习!早晚记忆,是最佳记忆时间。

10、每科学习过程(四阶段)

预习:先阅读真题(避免漫无边际),记住大小标题,形成树状结构;

识记:务必“通读”全科内容,两遍;

听课:听网校的课件等;

作业:提高考试水平的最佳方法,就是不断做题。

【法律小幽默】

自动退出

一位法官判完一件离婚案下班回家,看见自己的妻子与一位律师亲热地谈情说爱,一时怒不可遏,冲上去要和律师决斗。律师说:“你我都不想死,要不这样好了,我们双方都朝天花板开枪,然后同时倒地装死,看你妻子跑向哪个,另一个就得自动退出。”法官一想也好,就同意了律师的建议。枪声响后,只听见法官的妻子跑向衣柜,说:“亲爱的,快出来吧,他们两个都死了。”

短评:作为法律人怎么能选择“决斗”这样的方式解决纠纷呢,生命多可贵!但结果还是很意外……

【温馨提示】

本刊为万国内部资料,每周一刊,内容将会覆盖所有与司法考试相关的知识点和备考小贴士,让万国和您一起扬帆起航,共同迎战未来司考之路。

下期内容更精彩,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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