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万国司考周报2月份第一刊,司考培训,选万国!
>>新法速递——《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解读
>>高频考点——刑事责任能力
>>乐学有道——司考复习准备之生活篇
>>法律小幽默——举轻以明重
【万国寄语】
成功并不是重要的事,重要的是努力。
—— 加费罗
万国专业辅导中心
2015年2月第一刊
【新法速递】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这是复查规定实施16年来首次修改,从多方面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如降低申诉门槛,对申诉条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便利当事人申诉,对申诉材料要求作了明确细化规定;明确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决定中止(终止)办理的案件应通知申诉人等。本期《司考周报》将对该《规定》进行解读。
背景介绍:
《规定》是检察机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基本规范,自1998年6月制定实施以来,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部署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有关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性文件相继出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相关文件对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作了明确规定。
一、加强和规范对申诉权的保障,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修改后《规定》通过修改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切实保障了申诉人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突出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健全冤假错案及时纠正机制;比如将原《规定》中对任务的表述顺序作了调整,把“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放在了“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之前,突出问题意识和纠错意识;对刑事申诉受理条件和申诉人递交材料要求作出更具体规定,体现便利申诉的精神,同时明确检察院相关部门的处理权限、期限和程序;对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告知申诉人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健全完善复查终结案件备案审查制度保障复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等。
二、加大司法公开、检务公开的力度,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规范和监督
修改后,《规定》还加大了司法公开、检务公开的力度,规定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其次,《规定》扩大了公开审查适用范围,由之前适用于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扩大至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另外,首次将立案前的审查刑事申诉期限明确规定为2个月,并对特殊情形下延长审查期限的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坚持检察机关内部分工监督制约、客观公正原则,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规定更严格的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交办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的备案及上级检察院审查处理程序;规定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办理中存在问题的处理程序;明确规定对办案人员实行过错责任追究等。
三、坚持逐级申诉制度,引导申诉人理性行使权利
四、增加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针对实践中无序申诉、重复申诉等现象,在引导申诉人理性行使权利方面,《规定》坚持逐级申诉的制度,以保证申诉能够及时有效处理,同时也避免越级申诉现象,也就是说,申诉人要先向作出终结决定的检察院(有的是上一级检察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此次修改对申诉权行使进行规范,贯彻了“有限救济”原则。根据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精神和相关规定,修改后《规定》明确对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对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级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是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实践中总结运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督方式。再审检察建议由于是向同级法院提出,有利于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得到及时纠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规定》中明确了再审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同时,为确保再审检察建议的规范性、权威性,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严格规定,要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必须是原生效刑事裁判确有错误且符合抗诉条件,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高频考点】
刑事责任能力
【考点精讲】
刑事责任能力概述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作用、后果的辨别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选择实施或不实施刑法所禁止行为的支配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紧密联系的。辨认能力是基础,没有辨认能力,也就谈不上控制能力;控制能力是关键,是在认识能力基础上的发展,反映了人的意志以及人对行为的抉择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分类
不同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反映了行为人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的评价上当然也应有所区别。刑法通常将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生理缺陷以及醉酒作为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考量因素,并根据这些因素对行为人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将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类人: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二是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三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仅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已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也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要同时进行医学判断和心理学(法学)判断。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行为人是否因患有精神病而导致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属于医学判断,后者则属于心理学(法学)判断。如果医学判断的结论是行为人没有患精神病,则心理学(法学)判断的结论必然是肯定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医学判断的结论是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则心理学(法学)的判断内容应该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医学和心理学(法学)的判断过程和结论,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生理醉酒与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两种情形。《刑法》第18条第4款所规定的“醉酒”,通常是指生理醉酒。在生理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应负刑事责任且不适用从宽处罚的规定。但因病理醉酒在医学上属一种特殊的精神病状态,所以病理醉酒的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生理醉酒者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原因,包括两种基本解释:(1)在通常情况下,醉酒能使人在一段时间内减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行为人通常不会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仍应要求其负刑事责任。(2)对于醉酒后处于昏睡状态,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严重减弱甚至丧失者,刑法理论认为,行为时的无责任能力状态是由行为人自己的先前行为(即饮酒行为)所造成的,行为人具有“先在过错”,理论上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真题索引】
(2011年卷二4题)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C
【解析】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行为人即使有某种精神疾病,但如果该精神病对其辨认与控制能力没有任何影响,那么行为人就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从行为人甲杀人、自首等一系列行为来看,行为人清楚地知晓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并在意识清晰的情况下支配自己完成上述行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可见,C选项正确。
【乐学有道】
司考复习准备之生活篇
2015年司法考试备考已经开始,本期《司考周报》特整理了“2015司法备考准备之生活篇”,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对于司法考试考前一年的生活准备,最关键的是在司法考试之前,一定要保持健康的生活习惯和心态:
第一,保持一颗良好的心态。切忌浮躁和沉不住气,学习要稳扎稳打,切实掌握,不能自欺自人,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并且要免受外界干扰。
第二,注意计划性和归纳性。每一学习阶段,都应做好周密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每半个月归纳一次最近学习、生活状况,提炼优点和所得,继续发扬,找出缺陷与不足,避免、攻克和补充。
第三,重视学习时间。保证学习时间,争分夺秒,重视业余时间与空闲时间,这也是记忆学习的好机会。切忌拖拉,按时、按计划完成工作,保质保量完、完成工作。
第四,注意休息。建立完备合理的作息制度。晚上休息不应低于七个小时,中午休息半个小时。休息好才能学习好,才能有精神,才能不浮躁,这一点一定要重视,一定要切实落实。
第五,网络和手机。每天上网听课,最长三到四个小时,主要用于听课、了解司考动向、下载司考资料、借鉴司考经验以及学习司考技巧。这一点一定要遵守。手机的一般状态是关机,避免外界打扰,中午和晚上回来开机,处理一应事宜,不可心为之乱。
第六、生活上的问题也应做好计划,不应偷懒和拖沓,不应有任何借口。
第七,戒烟。
第八,除晚上九点半以后或者极其特殊的情形下,尽量不可停留在宿舍,也不得在宿舍学习。因为对于大部分考生来说,在宿舍学习不会有状态。
第九,用餐一律在餐厅,避开高峰,除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不可在宿舍吃饭。在宿舍吃饭的危害在于容易导致懒惰和长时间在宿舍逗留,浪费时间。
第十,处理外部问题应当从容不迫,限时完成,不可心为之累,及时调整好心态和状态。 成功与否在此一举,关键在于落实。
【法律小幽默】
举轻以明重
瑞士境内的阿尔卑斯山下有一条美丽的小溪。这里水流湍急,是大马哈鱼一年一度溯游而上,回到河上游产卵的必经之地。同时,这里也成为了钓鱼爱好者的理想渔场,每年因钓鱼给马哈鱼群带来的灾难性损失,据说是自然损失的好几倍。于是瑞士政府在河边立了块牌子,上面用各种文字写着:“禁止在此钓鱼”。可是,问题来了,不可以钓鱼,我是不是可以用其他方法捕鱼呢?于是就有当地居民在浅滩处设网捕鱼,据说每天都能满载而归。政府不依了,说这违反了法令,可捕鱼者也振振有辞,说你只说不可以钓鱼,没说不能捕鱼啊。官司一直打到瑞士的最高法院,法官认为:禁止钓鱼是为了保护大马哈鱼群不受自然力以外的侵袭。而捕鱼对大马哈鱼群的威胁远甚于钓鱼,故禁止了一切对大马哈鱼的捕捞活动,捕鱼者还被判了监禁。
短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和法理。但是,什么叫“明文”?是一定要写清楚罪名、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等犯罪各方面的条文才叫“明文”吗?法官只能依据这样的法条来判决案件吗?不!“明文”,是指那些透露着立法者意图的条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并不是叫人因循守旧,而是为防止司法权力的膨胀。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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