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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万国司考周报1月份第一刊

发布时间:2015-01-2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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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万国司考周报1月份第一刊,司考培训,选万国!

【本期导读】

>>新法速递——《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专题

>>真题回顾——2014年真题评析之刑事诉讼法

>>高频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乐学有道——预热阶段如何复习刑事诉讼法

>>法律小幽默——一厘米主权

【万国寄语】

成功的秘诀,在于永不改变既定的目的。

——卢梭

万国专业辅导中心

2015年1月第一刊

 

【新法速递】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李克强2014年11月12日签署第65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2015年考生应当了解该《条例》,并且关注其中的重点内容。本期《司考周报》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一)首次明确不动产定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次明确给出定义: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散在住建、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条例出台,将使多头管理、权益管理链割裂问题得到进一步协调。不动产登记改革,大多数人狭义地理解为城市房地产问题,广阔的农村地区通常被忽略。而随着明确城乡不动产统一登记,城乡土地物权将进入平权时代,农村建设用地及房产价值不高,集体土地流转难等问题可能破题。

(二)查询更便利、信息更全面

如果要查阅某工厂是否已实行抵押,需到土地管理部门查土地、到房管部门查房屋、到工商部门查设备——现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繁杂、条块分割、权责不明,给当事人造成极大不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以法规形式打破这一格局。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一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得到最全面、统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有利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也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

(三)城乡二元坚冰将融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地入市”等重大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我国城乡间土地权属不一样,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这种二元化土地制度,无论对城市还是农村土地管理都有诸多不便,在农村尤其突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为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扫清障碍,建立城乡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其出发点。

【真题回顾】

2014年真题评析之刑事诉讼法

刑诉在2014年的考查特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加强基本理论的考查

刑诉一直被认为是纯粹记忆性的科目,历年考试也主要考查法条内容,但近年来的试题却明显加大了对基本理论的考查力度。可以说是近年来注重对证据理论考查的命题思路的延续,这也是未来刑诉命题趋势,值得2015年考生高度关注。在2014年真题中,基本理论的考查分值达9分,分别涉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刑事诉讼构造、补强证据、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刑事审判的亲历性、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2.注重对新修改的司法解释内容的考查

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在当年,修订部分成为命题的重点。

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大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并成为2013年的命题重点。2013年真题中涉及两年来修改的法条分值达60分之多,我们认为,2015年复习司法考试的学员仍应当特别关注这些修改之处。相反,一些传统重点,在近两年的试题中却极少考查,至少在最近几年,重者恒重的规律在刑诉中体现并不明显。

3.注重综合性考查

近年来,刑诉的命题明显在增加难度,其表现主要是理论性考题和综合性考

题的比例越来越大。往往一道题目,甚至是单选题都会涉及若干个法条。因此,学员在复习时不能仅仅满足于单个知识点的记忆,而应尽量提早完成刑诉的常规复习,留有足够时间进行总结和对比。

【高频考点】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考点精讲】

《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是每年司考必考的考点,体现的是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学员不仅要熟记以下六种情形,关键是要了解一旦遇到这些情形,在不同阶段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下表为法律规定的六种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具体情形立案侦查审查

起诉审判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 宣告无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 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 终止审理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 终止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 终止审理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此种情形对应于《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即不具有犯罪本质中“应受刑罚可罚性”的行为,在性质上不是犯罪。因此,不具备立案所要求的“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条件,故不应立案。如果错误立案到了侦查阶段才发现该情形,则应该撤销案件;如果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发现,则属于法定不起诉情形;如果是审判阶段发现则应该宣告无罪(因为本身实体上就是无罪)。注意:刑事诉讼法新增加“没有犯罪事实”作为法定不起诉情形。

(2)已过追诉时效的:其本身仍然属于犯罪,只不过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已。此种情形下,如果是审判阶段发现,则应裁定终止审理(因为实体上有罪,所以不能判决宣告无罪)。在其他阶段发现该情形的,处理方式和(1)相同。这个知识点还要注意追诉时效的计算以及在追诉时效期间重新犯罪导致追诉时效重新计算的问题。

最高法定刑追诉时效

不满5年的5年

5年以上不满10年的10年

10年以上有期徒刑15年

无期徒刑、死刑20年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原理与已过追诉时效的情形一样,一般很少考查,兹不赘述。

(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其原理与各阶段处理方式上,与(2)、(3)情形都一致,关键要记熟不告不理的罪名以及例外。

不告不理罪名例外情形(不告也理)

侮辱、诽谤罪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

侵占罪无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当然不具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所以立案阶段不应当立案,侦查阶段遇到这种情形要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是法定不起诉。但在审判阶段,则要分情况。如果根据现有的事实与证据,发现被追诉人根本没有犯罪,那么实体上本就是无罪,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也应当判决宣告无罪。除此情形外,一律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其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一般指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情形。

 

【真题索引】

(2014年卷二23题)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A选项中,甲的涉案金额显然没有达到立案的要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又因为在侦查阶段,故应撤销案件,所以A正确。《刑事诉讼法》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规定。故B属于酌定不起诉,而非《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体现的法定不起诉,故B错误。丙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形,而是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故不是15条的体现,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属于存疑不起诉,也不是15条法定不起诉的体现。故D错误。根据以上法条,正确答案为A。

【乐学有道】

预热阶段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分值较大的部门法。近年考查力度也不断加大,而且内容繁多、条文庞杂、复习难度较大。因此,各位学员应当重视刑事诉讼法的复习,在预热阶段应当分配充分的时间来复习该学科。

在预热阶段,诉讼法的复习,要以法条为主,在这个过程中,最好手边放一本详细的教材,在看到某一个法条时可以对照教材进行简单梳理和消化。由于《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时被修改,因此,学员在选择辅导材料时应当选取最新的2015年的复习材料,否则有可能被误导。刑诉法条重点关注《刑事诉讼法》、《刑诉释》、《六机关规定》、《高检规则》等。本阶段仅关注法条可能比较枯燥,再加上刚开始复习还未进入状态,复习上可能会有阻碍,但是这种状态一般只会持续一段时间,学员只要坚持,便能顺利度过该阶段。

学员不仅要重视法条的记忆,还要注意融会贯通,理解其背后的理论知识。近年内司法考试对理论考查有所加强。而且,掌握理论知识有助于学员记忆相关法条内容,因此,学员应当要适当注意理论知识的学习。

刑诉法是关于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打击犯罪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具体程序规范。大致可分为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这些环节,每一环节都有其时间和任务要求。三大诉讼法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复习过程中需要运用对比记忆方法对刑事诉讼程序加以理解和识记,尤其是诉讼主体地位、司法管辖、回避制度、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职责、诉讼期间和送达以及审判监督等几个方面重点比较。对于重要的诉讼时间点一定要注意标注,以方便日后反复记忆。

在预热阶段,尽量形成一条主线,把每一程序中的人、事、物都必须串起来,不明白的地方记下笔记,方便集中查阅,看法条时要力求记忆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复习一开始,就必须做得扎实,才能在以后的复习中更高效。

另外,在复习时应该分清主次,把重点放在审判程序、职能管辖和法院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等几个部分。总之,看法条要粗中有细,结合大纲注意重点、难点和疑点,做好相似法条的梳理,保持思维清晰。

【法律小幽默】

一厘米主权

德国柏林墙倒塌的前两年,守墙卫兵因格·亨里奇因射杀一位企图翻墙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而在1992年2月受到了审判。亨里奇和律师都辩称卫兵的行为仅仅是执行命令,别无选择,罪不在己。

然而,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却认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最终,卫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杀被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且不予假释。

短评:“最高良知原则”使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

【温馨提示】

本刊为万国内部资料,每周一刊,内容将会覆盖所有与司法考试相关的知识点和备考小贴士,让万国和您一起扬帆起航,共同迎战未来司考之路。

下期内容更精彩,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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