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万国司考周报12月份第三刊,司法考试培训,选万国!
【本期导读】
>>司考经验——我的经验与你分享之司考真题篇
>>新法速递——新《行政诉讼法》解读专题二
>>真题回顾——2014年真题解析之民法
>>高频考点——房屋租赁合同
>>乐学有道——预热阶段如何复习民法
>>法律小幽默——法律与成本
【万国寄语】
只要持续地努力,不懈地奋斗,就没有征服不了的东西。
——塞内加
万国专业辅导中心
2014年12月第二刊
【司考经验】
我的经验与你分享之司考真题篇
——甄选真题,智珠在握
随着历年司法考试的经验积累,大家都意识到历年真题的重要性。那么真题对我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的意义在哪里?如何正确利用真题?只有对这些疑问了如指掌,你便拿起了通向司考之门的钥匙。下面就有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司考真题对广大考生的借鉴意义。
一、司考真题有助于考生明确卷面题目难易程度的分布规律,有的放矢。
司法考试试卷题目设置要求分为上、下限:上限为具备科学性、合理性要求;下限为不出常识性错误,整体要求是不出常识性错误,当然,科学、合理不可能完全做到。这也是现阶段司法考试制度各种因素所决定的。
卷面试题难易程度的分布(也就是600分的构成要求):1. 容易的题目为150分,这块题目凡是具有法律基础知识的人都可以答对的。2. 不容易的题目占150分,这必须是受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培训,或者关注于国家法制进程、思维和视野开阔的法律人士可以答出来的。3. 较难的题目是150分,这部分题目对考生而言能否通过司法考试都取决于此。4. 难的题目有150分,这部分题目考生答对的可能性很小。即便是同一个专业、同一个领域中的著名学者也未必能做对。考生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决定一个考生命运的是较难的题目所占的150分。所以当一个考生考到450分,他肯定是状元了,不是全国状元,也是地区状元。解决这些难度较大的题目,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要有正确的解题思路,当然,最好也能同时具备熟练的解题技巧。
二、司考真题有助于我们明确题型设置,熟练出题套路,掌握出题技巧
单选题在国家司法考试当中占150分,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占300分。单选题设置技术简单,考生答题正确率也高,在单选题、主观题试卷当中考生普遍(不管是否通过)分数成绩悬殊很小,真正拉开考生之间差距的是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这部分题目设置包含了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容易的、较难的和难的题目。
决定考生是否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要看他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的正确率。一个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单选题要有持续、稳定的高正确率;多选题目和不定项选择题要有充分、超常的发挥”。如果一个考生不解决好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正确率忽高忽低、不稳定的状态无从谈起通过司法考试。
而解决以上问题的最佳方案便是认真研究历年真题。历年真题大家一定要给予充分重视,历年真题中包含了司法考试的主要考点,将司考真题研究透了,你便掌握了司法考试的命题方式、命题特点等等。
考生们,司考之路任重而道远,需要大家不懈努力,就像我们这一期的万国寄语一样“只要持续地努力,不懈地奋斗,就没有征服不了的东西”。学员们,为了我们的司考之路,走起吧!
【新法速递】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专题二
上一期《司考周报》对新《行政诉讼法》中的受案范围、起诉方式、立案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解读,本期将继续对新《行政诉讼法》中的修改亮点进行解读分析。
亮点五: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修改】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点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
亮点六:行政首长出庭
【修改】新增一条作为第三条,其中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点评】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一点也反映出了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平等地位。虽然由谁到法院去应诉,并不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但是通过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亮点七:可跨区域管辖
【修改】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点评】行政审判面临的症结性问题就是行政的干预。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加强保障。
【真题回顾】
2014年真题评析之民法
2014年的民法题目,和往年相比,尽管出现了几个较为偏僻的知识点,但总体看,还是更为趋于正常化,基本是围绕常考的重点命题,而且,难度总体上看,明显有所降低。具体分析如下:
(一)分值与考点分布
包括知识产权在内,民法试题共有:单选24道,第1—24题,共24分。多选17道,共34分。不定项选择6道,共12分。民法在第三卷所占分值共70分,加上卷四主观题的案例分析22分,民法总共92分。这种分值分布,属于正常,没有偏多也没有偏少。
从民法知识点的考察看,尽管考了供热合同、收养、旅游合同、帮工责任等几个偏僻知识点,但总体上看,今年的命题还是基本尊重了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像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代理、法人责任、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时效、共有、保证责任、物权变动、抵押权、租赁合同、债权让与、违约责任、用益物权、遗嘱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等,都进行了考察。知识产权部分还都是对于典型重点的考察,比如著作权中的侵权判断、合理使用、法定使用等,专利侵权及责任的判断,商标侵权的判断及驰名商标等。相对于去年来说,一个明显的变化是,考察了理论型的客观题目,比如第一题和第四题就是,这样的题目,作为民法考题,没有具体的法条依据,只能根据理论去分析,而且,在实践中这种情形往往是有争议的,没有形成通说的观点,这样的知识点作为客观题来考察,是不适当的。
(二)知识点覆盖面较往年偏窄
今年的题目,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就某个知识点反复考察,没有相对全面的覆盖根据往年经验判断必考或者常考的要点。比如租赁合同、抵押、保证等知识点都出现在三次以上,就连一般不怎么考察的收养法,也在两道题目中有体现。这种命题特点,有利于降低试题难度,对于考生来说,答题的负担相对较轻,是较为有利的。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判断未来命题特点的依据。
(三)试题总体难度和过去四年相比,难度有所降低
就客观题而言,大概有六七道题略有难度,比如附义务和附条件的区分之类,大部分的题目都是较为简单的,而且,很多题目都只是考一个知识点,这样的情况很多年没有出现了。这样的命题只要对于某个具体的知识点能够清楚的掌握,则就能够顺利得分。就主观题而言,是相当简单的,只有第四问可能有同学对于合同变更掌握的不够详细,不知道区分常态下的变更合同和因违约而变更合同,有可能失去一问的分数,其他的题目答案相对来说都是容易得出来的。
【高频考点】
房屋租赁合同
【考点精讲】
房屋租赁合同概述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与一般财产租赁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动产租赁合同;合同的相对性会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房屋租赁的效力
(一)对承租人的效力。
押金交付合同为附随于租赁合同的从合同,自交付押金时产生法律效力。当承租人没有交付押金时,应视为押金合同未生效,出租人不得诉请法院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出租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好在约定押金条款时写明如承租人不在规定的时间足额交付押金,租赁合同不生效或者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对出租人的效力。
押金对出租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当押金所担保的债务未履行时,出租人可以自行扣除。
一房数租的情形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有权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真题索引】
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房屋租赁合同和债的相对性
A、B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有权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本题中王某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了,王某为履行合同的承租人,李某和陈某都没有权要求王某搬出,故A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李某不能取得租赁房屋,其可以要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C项正确,当选。
D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有权解除合同,但其只能向李某主张违约,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李某才是其租赁合同的相对人,D项错误,不当选。
【乐学有道】
预热阶段如何复习民法
民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很大,与刑法构成了司法考试的两大支柱,而且作为一门基础性学科,其他部门法的学习也要以民法的基本理论为支撑,所以考生在复习的预热阶段一定要重视对民法的学习。本期【乐学有道】将介绍一些在预热阶段民法复习的方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把握民法框架,注重知识的体系性。
预热阶段复习民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了解民法的体系,形成整体的知识框架。民法的知识点很多,而且在司法考试中常常会把若干个知识点综合起来考查。如果去一一记忆,容易使考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既费时间又没有效率。所以在复习的第一阶段应重点把握民法的基本框架,从基础的知识点学起,可借助树状图进行知识梳理。确保在这一阶段结束之后可以对民法有一个整体把握。
(二)理解基础知识,学会融会贯通。
在对民法体系有一个整体把握的前提上,准确理解民法的基础知识点。每年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查内容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对基础知识的考查,而所谓的重点难点也是在基础知识点上的提升。所以能够准确理解民法的基础知识点也是预热阶段的主要任务之一。在理解的基础上,对前面的框架图进行填充,框架图填充的越丰富,表示你的知识点掌握的越全面。这一阶段的终极目标就是希望考生能够做到对着自己画的框架图回想起每个知识点的大致内容。
【法律小幽默】
法律与成本
一位校友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如果乃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他对女警察说。
“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短评:不计法律成本的国家和地区,付出的成本反而小,而报案难或不愿报案的国家或地区,往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温馨提示】
本刊为万国内部资料,每周一刊,内容将会覆盖所有与司法考试相关的知识点和备考小贴士,让万国和您一起扬帆起航,共同迎战未来司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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