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万国司考周报3月份第二刊
【本期导读】
>>乐学有道——春天来了,快开始备战司考吧
>>高频考点——民法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
>>最新案例——杨继康(笔名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
>>法律小幽默——前思后想
【本期寄语】
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量源泉之一,也是成功的利器之一。没有它,天才会在矛盾无定的迷径中徒劳无功。
万国专业辅导中心
2014年3月第二刊
【乐学有道】
春天来了,快开始备战司考吧
万国司考提醒,如果您准备参加考试现在可以开始备考了。但是为了避免战线拉的太长,所以要做好计划,避免后期疲劳。
首先,研究历年的真题。这个阶段对于真题主要掌握考察的方式、考题出题的点所在。也就是熟悉司考考试的模式,在复习中就会有相应的侧重。真题是重中之重,需要反复的做题,所以从现在开始熟悉,做题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复习重点法条。司法考试的重点是考察考生对法条的运用,可见法条在司法考试中有多么重要了。尽管今年的司法考试有加大考察理论基础的趋势,但是法条仍旧是所占比重非常大的一部分内容。司法考试中有句名言——“轻者恒轻,重者恒重”,重点法条永远是考试的重点。当考生研习完历年试题后,对重点考点就会有一定的了解,结合这些重点考点去复习重点法条,就能很容易的找到重点,从而去复习、记忆。
第三,不断调整计划。开始你可以总体订个复习计划,但在复习的过程中,根据你的复习进度,对考点的掌握,以及是否参加辅导班跟着老师进行复习等等情况,建议可以适当调整计划。这样才能更好的调整自己的复习状态,提高复习的效率。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到我们的论坛上与其他的考友进行交流,多谈谈复习的进度,这样无论对自己的复习安排还是对自己的信心都是很有好处的。
第四,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根据个人的情况,法学的基础、学习时间的长短、学习的习惯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高频考点】
民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考点精讲】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真题索引】
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年卷三51题,多选)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答案】ABD
【解析】
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与限制、民事责任性质。《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乙公司建造的电梯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故A错误。《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甲的权利固然应当受到保护,但受保护是有限度的,受到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乙公司的确侵犯了甲对停车位的权利,考虑到乙公司建造电梯花费200万元,较甲的车位价值明显更大,且电梯已经修成,并符合更多人的利益。如果甲坚持对乙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责任,则构成权利滥用,超出了受保护额限度。换言之,甲对乙不再享有这些权利,故B错误。然而,乙的行为毕竟侵犯了甲之物权,考虑到禁止权利滥用,甲虽不能对乙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责任,但甲可对乙主张损害赔偿之责任。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的一种,甲有权请求乙置换车位,并赔偿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故C正确。民事责任从性质上说,通常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乙公司对甲置换车位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后,甲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没有权利再获得额外的收益,所以,对于乙公司销售尾房获得的利益,甲公司无权主张,故D错误。
【高频考点】
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
【考点精讲】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密切相关,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与基础,控制能力则反映辨认能力。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3种: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包括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②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包括①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又聋又哑或者盲人;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已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只是一种消极判断,在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取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八种具体“犯罪行为”负责,而不是对八种具体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真题索引】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9题,单选)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
【解析】
二人以上参与了犯罪的施行,是共同犯罪。参与施行的形态有:实行、教唆、帮助。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因果共犯论”,即各共犯人“惹起”了法益侵害。实行犯是单独惹起或者共同惹起;教唆犯、帮助犯是间接惹起。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实行犯有从属性。首先表现在要素从属性上。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法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依赖于(从属于)一个主行为。即共犯的成立是以主行为存在、并满足一定构成要件为前提的。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通说采取的是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实行者即使因为年龄原因不具有“有责性”,不能独立成立犯罪,但是帮助或者教唆实行者的也可以成立共犯。具体到本案,甲具备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但是由于年龄只有15岁,不为抢夺罪承担责任,所以不能单独成立抢夺罪(A项说法正确)。但是帮助甲抢夺的乙却可以成立抢夺罪的帮助犯。从这个角度,甲乙二人是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的,严格地说,应该是成立抢夺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犯罪”,只不过“主犯”甲不承担责任,从犯乙承担责任。所以B项的说法正确。
成立间接正犯要求乙能够支配甲的实行行为。所谓“支配”,是使得他人难以选择或者难以反抗。题目中乙并不能支配甲的抢夺行为,反倒是甲在主导着整个犯罪的进程。所以乙并不成立抢夺罪的间接正犯。C项说法正确。
由于各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当实行犯既遂时,帮助者和教唆者对结果的因果力也同时被实现,同时成立犯罪既遂。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题目中甲抢夺财物已经得手,依据侵犯财产罪既遂标准(“取得”说),满足了抢夺罪的既遂要求,则帮助犯乙同时也成立抢夺罪既遂。在既遂后抛弃甚至返还财物的,都不能再转化为中止。所以D项说法错误。
【最新判例】
杨继康(笔名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因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收稿拍卖引发的纠纷。申请人杨季康称:钱钟书(已故)与杨季康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钱瑗(已故)。钱钟书、杨季康及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致力国强私人书信百余封,该信件本由李国强收存,但是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收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为进行该拍卖活动,中贸圣佳公司还将于2013年6月8日举行相关研讨会,2013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预展活动。杨季康认为,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钱瑗、钱钟书先后先后于1997年3月4日、1998年12月19日病故。钱钟书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季康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季康与杨伟成保护,发表权有杨季康与杨伟成共同行使;鉴于杨伟成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故杨季康依法有权主张相关权利。杨季康主张,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即将实施的私人信件公开拍卖活动,以及其正在实施的公开展览、宣传等活动,将侵害杨季康所享和继承的著作权,如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将会使杨季康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季康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
裁判结果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作出了禁令裁决: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览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收稿著作权的行为。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权的临时禁令,也是《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实施后首例针对侵害著作权行为作出的首例临时禁令。同时,由于案件涉及到我国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先生及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女士,案件处理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审理法院积极合理采取保全措施,准确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在社会各界对钱钟书手稿即将被大规模曝光一事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法院既充分考虑了该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准确地作出了司法禁令,既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权利,又避免对拍卖公司及相关公众造成影响。该禁令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件人对于发件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轻松一刻】
前思后想
一个严寒的冬天,一名小偷偷了一件棉大衣,在法庭上,法官问他:"你在偷这件大衣时,心里想过什么没有?""想过。"小偷回答,"我想,如果这次没被抓住,我就有棉大衣暖和身子了;万一这次被抓住了,我也会有暖和的房子住了。"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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