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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万国司考周报2月份第四刊

发布时间:2014-05-14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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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年万国司考周报2月份第四刊

  万国司考周报

  【本期导读】

  >>新法速递——《公司法》修正案新旧对比

  >>高频考点——刑法中故意的认识因素

  民法中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乐学有道——做过去的真题就是做未来的考题

  >>法律小幽默——没想到

  【万国寄语】

  聪明在于学习,天才在于积累。——作者:华罗庚

  万国专业辅导中心

  2014年2月第四刊

 

  【新法速递】

  《公司法》修正案新旧对比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删去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高频考点】

  刑法中故意的认识因素

  【考点精讲】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可能具备该种犯罪故意;

  ②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行为人在对其行为内容、作用有所认识的基础上才会认识到其行为具有可能引起一定危害结果发生的社会危害性;

  ③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真题索引】

  6.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第6题)

  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

  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

  【答案】D

  【解析】

  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盗窃故意,即意欲盗窃数额较大财物或者可能是数额较大财物。当行为人认定为不值钱之物而窃取时,则只有小偷小摸的故意,没有盗窃故意。所以甲断定玉坠不值钱而拿走,即使玉坠实际上值钱,也因为没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但是甲谎称玉坠为秦代文物,欺骗丙购买的,成立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得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的诈骗罪。一个诈骗行为,主观上意欲骗取5万,客观上骗取3万的,主客观重合在轻的范围内,成立诈骗罪既遂,按照可过所得3万元计算。未遂的数额不可以和既遂的数额累加。所以D选项错误。

  【高频考点】

  民法中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考点精讲】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债权请求权的存在,但并非所有的债权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不属于“怠于行使权利”,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起算。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二、法律后果:

  (1)债权人实体权利不消灭。《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吗,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如果债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院须持中立立场,不得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及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判决。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参见《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3条、第4条规定)

  (3)胜诉权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真题索引】

  5.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5题)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解析】

  甲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到期时间,即2011年3月24日,有明确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时效,这意味着2011年3月25日起算时效,到2013年3月24日届满,从2013年3月25日起,债权人即丧失了胜诉权。本题中,由于债权人乙一直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因此时效已经届满,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可以提出有效的时效抗辩。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这一条规定的时效中断的发生以转让的债权没有过时效为前提,如果转让的债权已经过了时效,之后再发生债权让与的,不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故BC错误。《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当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之后,债务人甲可以向受让人丙主站其对于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乙的抗辩,故A错误。2013年5月16日,丁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需要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并享有甲公司的权利。《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丁作为甲债务的承受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对于债权人(包括原债权人乙和债权让与之后的新债权人丙)的抗辩,故D正确。

  【乐学有道】

  做过去的真题就是做未来的考题

  曾经参加过司法考试的同学或者是对司法考试有所了解的同学都知道,司法考试考查的知识点重复率很高,因此真题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可以说研究真题就等于做未来的考题。司法考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重者恒重,那些必考的知识点每年都会以各个角度考到,对这些内容一定要烂熟于心。真题的意义不在于其标准答案本身,而是要透过它把握命题的方向和规律及命题者惯用的伎俩和陷阱。对于真题,备考时要做到“三个注意”:

  1、动手做。在平时复习中,一定要勤于动笔,建议做题时将答案写在“五卷本”的留白处,不要在原题上作答,核对答案后,将错题的解析,涉及到的知识点重新进行巩固记忆。

  2、反复看。真题不能只做一遍,而是至少要做三遍,对真题要反复看,看得多了对那些重点、难点会一目了然,对陷阱也能一眼识破,甚至对知识点可能会以什么角度命题都能够总结出来。对于错题,要反复研究。纠正自己错误的解题思路。

  3、后期将真题当模拟题来做。在最后的复习阶段认为自己已经完全掌握司法考试知识点,其实并不然,建议通过做真题“查缺补漏”,真正掌握司考中的知识点。

  真题的使用应该贯穿始终,而且真题的使用到要达到起码三遍才可以,考生在复习中千万不要忽略真题的重要性。

  【法律小幽默】

  没 想 到

  年轻律师第一次在上诉法庭为他的当事人申辩。他列举法律的基本原则,冗长地阐述他的见解。法官打断他的话,建议他直接说明上诉的理由,并附加一句道:“你知道,我们并不是白痴。” “很抱歉,大人,”律师回答说:“我刚才没有想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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