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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万国司考周报2月份第二刊

发布时间:2014-05-1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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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年万国司考周报2月份第二刊

万国司考周报

  【本期导读】

  >>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解读专题二

  >>高频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民法中的胁迫

  >>乐学有道—— 寒假,小伙伴们你们复习了吗?

  >>法律小幽默——律师的家

  【万国寄语】

  学者如登山焉,动而益高,如寤寐焉,久而益足。——作者:(汉)徐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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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2月第二刊

 

  【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解读专题二

  上一刊的《司考周报》对《公司法》修正案中的7、23、26条进行了解读,本刊将继续解读《公司法》修正案的重点条款。

  四、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删除第二十九条;删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此次《公司法》修正案最大的亮点是修改了关于公司资本的相关规定,因《公司法》本次修订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第27条第3款关于股东货币出资金额的规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另外删除第29条关于资本验资的规定使设立公司的费用大大减少了,进一步降低了创业者的门槛,鼓励了创新企业的成长。

  五、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五百万元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再需要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首次出资额,只需要缴纳发起人认购股本即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门槛降低了,为了稳定国家经济秩序,新《公司法》要求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未缴足前,不得再向他人募集股份,也就是说发起人未缴足认购股份之前不能再加入新股东,此款为新规定,需要注意。

  六、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新《公司法》不再设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就要求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章程中约定的缴纳认缴金额,否则要向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高频考点】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考点精讲】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认定行为人对于结果是否有支配力,是否应当为结果承担责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生活中存在的因果关系为规范层面判断的前提。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危险向构成要件结果现实化的过程,是具体的实行行为与具体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传统使用单一的理论“条件说”来解决,现在采取“条件关系+客观可归责性”来判断。

  条件说的基本含义是,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也就是说,“条件不一定的原因,但是必要条件就是原因”。

  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我们不需要这么复杂,在条件说的基础上,我们要牢记行为只要是造成结果的共同条件之一,或者行为与被害人异常因素或自身过失共同造成结果,行为均是发生结果的条件。

  同时注意介入因素的作用,只要介入因素是异常的,独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因果关系就会被中断,反之因果关系不会被中断。

  【真题索引】

  5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52题)

  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ABC

  【解析】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危险被现实化的过程。要求行为首先是结果出现的必要条件,进一步还是在客观上可以归责的情况。

  A项中,甲乙二人的行为属于重叠因果关系,即两枪都是对方死亡的必要条件,并且也符合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升高要求,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对方死亡的原因。B项中,深夜追杀导致被害人慌不择路而被车撞死,是一种“原因的原因”的情况:死亡结果的引起原因是车祸,车祸结果的引起原因是慌不择路,慌不择路结果的引起原因是被追杀。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是前一个环节的结果,后一个环节的原因。在刑法理论上,原因的原因,如果没有超出一般人的预料,仍然是原因。所以甲的追杀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C项中,甲强拉妇女在飞驰的汽车上猥亵,导致对方被甩出车外死亡的,与B项的案例相同,也是“原因的原因”的情况,整个过程并没有出现一般人无法预料的风险,甲的行为制造了妇女死亡的风险,对结果有因果关系。D项中,甲放火给房间内的婴儿造成危险,乙为了救婴儿不得已冒险。也是“原因的原因”的情况,乙冒险救婴儿的行为是一般人预料范围内的情形,不能作为介入因素隔断放火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高频考点】

  胁迫

  【考点精讲】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使他人陷入恐惧,进而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只要目的非法,不管实施的手段是否合法均构成胁迫。

  【真题索引】

  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2013年卷三第3题)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答案】D

  【解析】所谓胁迫是指通过预告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惧,进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理解胁迫,重点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手段非法、目的非法,二是手段合法、目的非法。这两种情况均构成胁迫。如果手段合法、目的也合法则不构成胁迫。A项中,举报犯罪,手段合法,但强制他人借款目的不合法,构成胁迫,故不当选。B项同样是手段合法、目的不合法,构成胁迫,不当选。C选项,公开他人隐私,手段非法,目的也不合法,构成胁迫,不当选。D项,举报醉驾之违法行为,手段合法,同时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目的合法,故不成立胁迫,当选。

  【乐学有道】

  寒假,小伙伴们你们复习了吗?

  复习司考的在校考生们,你们是在玩耍中度过了寒假时光,还是在学习中坚守梦想?对于刚刚结束期末考试的小伙伴们,不要忘记司考的任务还需要你的坚持,寒假中没有课业安排,有更多的空闲时间,寒假是预热阶段中复习司考最好的时间。以下是几点给放寒假的学生伙伴们的复习小建议。

  1、进行学科连贯复习,构建整体知识点框架。

  大三、大四的考生,没有小时候的寒假作业安排,有更多的时间可以复习司法考试,每天的复习计划不再需要根据学校上课安排进行调整,不再只是利用课余的零散时间复习。寒假是难得的能够保证整体复习时间的时光,因此建议放寒假的学员们要保证每天四个阶段的复习安排,每个阶段大概2个小时左右,根据复习计划进行学科连贯学习,每个阶段可以是连续听课件,也可以是整体的复习已学过的讲义,这样系统的连贯的复习安排,不仅有利用于知识的积累,而且更便于构建完整、全面的理论体系,有利于考生整体把握司法考试。

  2、“注重”与“补弱”。

  众所周知,司法考试的特点之一就是“重者恒重”,在校考生可以利用寒假的时间先把重要的民法、刑法、民诉、刑诉、以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进行系统全面的复习,在寒假的轻松的复习氛围中,充裕的复习时间里,“注重”重点学科的复习,可以安排更多的时间在重点学科重要知识点的理解与掌握上,深入的理解刑法、民法的知识点内容,有利于完成复习中期的学习计划,跟上进度安排,提高复习效率。

  3、成功是留给有准备的人。

  很多考生认为开学后会有同学一起结伴复习,放寒假了就要好好玩,等到开学才开始复习也来得及。其实司法考试更需要科学的安排复习时间,提前做好准备。每年都有好多法学专业的在校考生没有通过司考,按理说,这类考生有法学基础、有充裕的复习时间应该过关才对,为什么还有很多人失败了呢?个人认为,没有尽早着手准备,没有调整备考心态正确认识司法考试,也是原因之一,所以希望在校考生能够尽早进入复习状态。司法考试内容庞杂,需要理解掌握的知识点很多,考察的方式与学校的期末试题也不同,因此越早适应司考,胜算的几率就越大,不能等到开班时才开始复习。

  最后,希望大三、大四的考生们要克服学习中推延、懈怠的复习心态,学会充分利用寒假的复习时间,打好基础。学习本就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更需要点滴的积累。

  【法律小幽默】

  律师的家

  一名美国名校的校长死后飞进天堂,圣比得带他到一间小屋说“这就是你的家。”校长住了几天觉的地方太小,人太多,用公车又要排队。一星期后有一名律师请校长到他家做客,校长到了律师的家吃过饭参观后很惊呀的发现律师住 的豪宅有100个睡房,30个客厅,20个饭厅,5个游泳池,10个网球场和50辆豪华汽车。隔天校长向圣比得大声抗议。圣比得听后说:“是这样的....你看, 500年来只有一名律师有资格上天堂…”

  短评:律师的执业观念、职业素养很重要,律师是要通过专业知识提供法律服务,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温馨提示】

  本刊为万国内部资料,每周一刊,内容将会覆盖所有与司法考试相关的知识点和备考小贴士,让万国和您一起扬帆起航,共同迎战未来司考之路。

  下期内容更精彩,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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