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万国司考周报2月份第一刊
【本期导读】
>>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解读专题一
>>真题回顾——2013年真题回顾之理论法学
>>高频考点——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
常设性委员会
>>乐学有道——预热阶段如何复习理论法学
【万国寄语】
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 出自:《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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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第一刊
【新法速递】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读专题一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的具体内容包括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删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等12个条款,修改后的《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司法考试“新增必考”的特点,此部分更改内容会在2014年司法考试中进行考察,本期开始会对《公司法》新修改的内容进行解读,所列条文均为《公司法》修改后的规定。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此规定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第23条、第26条的规定,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有限公司,修改后的《公司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更加有利于自主创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因为注册资本的大小可以反映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二款中涵盖的另有规定主要是指证劵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中有关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真题回顾】
2013年真题回顾之理论法学
理论法学包含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四科学科内容,2013年司法考试中依然延续了“重者恒重”的出题规律,这一规律在宪法考查中显得尤为突出。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查中,依法治国考查分值最大,不仅在单选1、2、3题进行考查,卷四答题也考查了此知识点。整体来说2013年真题基本未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进行考查,选择题对法治理念的考查,侧重于考查考生对教材相关表述的熟悉程度。二、对法理学的考查中大量使用“应用型题目”,即题干是一个案例或者事例,选项针对该案例或事例设置,考生需要结合题干和法理学知识来综合判断选项的正确与否,这不仅考查考生的识记力,也考查运用力。2013年继续保持对法的概念、法的要素、法律渊源、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重要知识点的考查。三、法制史大多考查考生的识记力,所考查知识点不脱离教材,题目涉及的考点也大都是常考知识点点,比如“春秋决狱”、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商鞅变法、文景帝刑罚改革、清末修律的基本思路、传统法律指导思想等。四、宪法学在以往的考查中总会出现大量偏题、怪题,但今年是个例外,考查的知识点是常考点。比如,卷一21题考查宪法文本、22题考查宪法规范、23题考查宪法与文化制度、24题考查国家结构形式、25题考查人身自由、26题考查专门委员会、60考查选举程序、61考查特别行政区制度、62题考查政协、63考查自治和自治权。另外,2013年宪法学题目还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考查。比如20题考查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59题考查宪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且题目出得相当精到,需要考生综合运用宪法与法治理念的知识点才可正确作答。
理论法学考查难度一般不大,多数以记忆题型为主,因此在后期的复习中,要保证每天用1-2个小时时间来背诵理论法学相关知识点,这样才能确保卷一得高分。
【高频考点】
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
【考点精讲】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
【真题索引】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1题,单选)
A.只需建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可实现依法治国
B.依法治国仅要求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机关和官员的权力,而无需约束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C.依法治国要求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应将法律作为主要的、排他性的手段
D.依法治国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答案】D
【解析】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仅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条件之一,还需其他条件(如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故A项错误。依法治国也要求依法约束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故B项错误。依法治国要求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应将法律作为主要的手段,但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辅以政策、宗教等其他手段,故C项“排他性”之措辞错误。
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故D项正确。
【高频考点】
常设性委员会
【考点精讲】
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的常设工作机构。包括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考点提示:
1、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表决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还可任命一定数量的非全国人大代表的专家作各专门委员会的顾问,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5年。
2、任务: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各专门委员会的决议必须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才具有效力。
3、各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但没有秘书长。
4、各专门委员会共同的任务: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视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5、部分专门委员会的特别任务:民族委员会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可以审议自治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法律委员会同意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
【真题索引】
26.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26题,单选)
A.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决议,具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的效力
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
C.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答案】D
【解析】《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据此,专门委员会仅能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其不能作出决议,更谈不上作出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等效力的决定。故A项错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据此,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只能由全国人大任命,不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故B项“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说法错误。
《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是为调查特定问题的临时委员会,其任务完成即应撤销。故C项错误。
《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据此,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故D项正确。
【司考经验】
预热阶段如何复习理论法
理论法要按照学科特点进行复习,在预热阶段不建议学员开始背诵理论法中的知识点,此阶段以了解、理解作为复习要求。背诵学习要放在7、8月份,也就是整体复习的中后期,那时经过前面几个阶段的学习,对学科知识点也已经有了深刻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背诵会有更好的效果,而且此时已临近考试,记忆也更加深刻准确,从而有利于卷一取得高分。
在预热阶段的复习中,对于法理学要学会通过案例去分析法理学基本知识、概念和理论。法制史的考查中经常出现比较题,例如2013年卷一第19题通过一道题考查了中国历史上几次重要的法制变革,因此在法制史的复习中要重视每个时代的法制特点及重要事件。宪法学在预热阶段做到大致了解、重要知识点理解即可,因为宪法学考查的考点很集中,而且多数是结合《宪法》、《立法法》等一系列与宪法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考查,学员可以在预热阶段利用零散时间多看一下法条,为后面的复习打好基础。
另外,理论法学不管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会结合当年发生的时事政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变化等一些时政热点进行命题,在预热阶段建议学员能够有意识的培养自己利用理论知识解读相关时政热点的能力。
【温馨提示】
本刊为万国内部资料,每周一刊,内容将会覆盖所有与司法考试相关的知识点和备考小贴士,让万国和您一起扬帆起航,共同迎战未来司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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