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万国司考周报1月份第四刊
【本期导读】
>>新法速递——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
>>真题回顾——2013年真题回顾三国法
>>高频考点——国际货物买卖卖方的义务
>>乐学有道——预热阶段如何学习三国法
【万国寄语】
尽管我们用判断力思考问题,但最终解决问题的还是意志,而不是才智。——沃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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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第四刊
【新法速递】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六、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七、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八、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十、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十四、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七、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真题回顾】
2013年真题回顾三国篇
从2013年试题来看,三国法部分表现出如下特点:第一,重视对常规重点的考查。“重者恒重”的规律在今年的三国法试题中体现尤为明显,如:国际法中的特权与豁免、国际法院、引渡等,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的查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域外送达等,国际经济法中的FOB、《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WTO争端解决、信用证等,此类考点均为近年来常考点,今年同样涉及。第二,重视对新增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考查。2013年考试大纲在国际法部分新增《出境入境管理法》,在国际私法部分新增《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今年试题分别在第76题以及第35、36、37、98题中考到相关内容,体现出出题人对考查新增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重视。第三,考试内容进一步深入。总体来看,今年三国法试题并无特别偏颇之题目。虽因循传统考点,但考试内容侧重与以往不尽相同。如:第32题考查特权与豁免中的领事特权与豁免;第38题考查考生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是否穷尽的了解;第41题考查考生对《巴黎公约》中优先权原则的理解;第99题考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此类问题往年很少或从未涉及,体现出三国法考试内容的进一步深入和细化。
【高频考点】
国际货物买卖卖方的义务
【考点精讲】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交付货物、交货必须与合同相符、移交单据、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由于各国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分歧较大,因此,《公约》对此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未进行具体规定。因此,精讲中只涉及交付货物、质量担保、权利担保、交付单据等内容。
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行使收取货款的权利的前提条件。交付货物既包括实际交货,即由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下;也包括象征性交货,即由卖方将控制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由买方在指定地点凭单向承运人提货。依《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及方式完成其交货义务。(1)交付货物的地点: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分为三种情况:A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已缴给第一承运人;B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货物中提取的,或还在生产中未经特定化,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的特定地点,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2)交货时间:如果合同规定有交货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质量担保。货物的质量担保义务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依《公约》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合同没有对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应依《公约》第35条第(2)款的规定:(1)适用于通常使用的目的(2)适用于特定目的3)与样品或样式相符(4)在包装上的要求
3、权利担保。(1)权利担保的内容。权利担保可以概括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①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②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2)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由于国际贸易中,货物通常是销往卖方以外的国家,特别是还有转卖的情况,要求卖方了解所有国家的有关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进行了某些限制,主要表现在:①地域限制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②主观限制:买方承担责任: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买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的结果;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未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3)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公约》第43条规定了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即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买方依公约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即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
4、交付单据。《公约》第34条对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通常是在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中加以规定。
【真题索引】
40.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 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
FOB术语下,买方负责安排运输,本题中,买方为中国乙公司,A项错误。根据2010年通则,FOB术语下,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时风险转移,B项错误。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如合同没有对包装作出明确规定,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如因卖方包装不符而造成货损,卖方应承担责任,C项正确。根据该公约第42条,卖方对第三方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本题中,买方营业地所在国为中国,故D项错误。
【乐学有道】
预热阶段如何学习三国法
三国法包括了国际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科,其中这三个学科有不同的特点:国际法的考点分散,但考察的知识点比较简单;国际私法的考点较为集中,而且考察的也比较简单;国际经济法的考点较为分散,而且涉及很多专业知识,是三国法中比较难的一个学科。
总体来说,三国法在司法考试考查中难度不算很大,重要考点很恒定,因此在预热阶段可以从整体上对其中三个学科做到理解,建立各学科的知识体即可。在学习中,要注意将基础知识与法条相结合,这样复习的方法可以帮助你理解重要的知识点,方便在后面的学习阶段快速掌握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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