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万国司考周报1月份第二刊
【本期导读】
>>司考经验——心态决定成败
>>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专题二
>>真题回顾——2013年真题解析之刑事诉讼法
>>高频考点——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乐学有道——预热阶段如何复习刑事诉讼法
【万国寄语】
要克服生活的焦虑和沮丧,得先学会做自己的主人。
万国专业辅导中心
2014年1月第二刊
【司考经验】
心态决定成败
有人说性格决定命运,今天想跟学员们说对于司法考试来说,你的心态决定了成败。好的心态,会让人在紧张的复习中找到学习的乐趣,会让人积极的面对错题的打击,更会让人缓解考场上焦虑的心情,正如本刊的【万国寄语】所说,要先学会做自己的主人,才能克服生活的焦虑和沮丧,成功不仅需要扎实的知识积累,更需要积极平和的心态,心态在司法考试中的作用最重要,会直接影响过关与否。那如何在枯燥紧张的复习过程中一直保持良好的心态呢?
一、保持一颗积极向上的平常心。
司法考试是一场不见硝烟的战场,这场战役中最大的敌人是自己,自己的懒惰、退缩、犹豫足以打倒你对胜利的渴望。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行进的过程中,你会遇见实力更好的同行人,他们或让人心生敬佩,或让人沮丧退却,这时要保持一颗积极乐观向上的平常心,去看待周围的一切人和事。要正确认识到自己的优点和缺点、优势和劣势,要给自己一个正确的定位,要敢于承认自己不足,并正确的面对差距。在制定复习计划时,可以把超越某人也作为一项目标,比如他每天会看4个小时,你就学习4个半小时;比如他每天做10道题、背10个知识点、看10个法条,你就每天做15道题、背15个知识点、看15个法条,超越的过程不需要给自己太大的压力,只要一点点的激励,让自己时刻警醒。超越目标也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学习的同时,也有可能打击的自信,比如你会说为什么我的付出比他多,可是成绩却不高呢?这是因为每个人理解力、记忆力都有差异,在面对负面情况时,不要过多纠结于结果,司法考试是一个人的战斗,比的是你比过去的自己更好,比的是离自己的理想更近。
二、正确看待成败得失。
我们不是世界上的最强者,要正确地对待竞争中的成败得失。被别人超过,不意味着自己失败,只是别人比我们进步更大而已,在复习过程中,要学会跟自己比较,看自己是不是比以往有所提高,只要自己认真努力过、付出过,就会取得进步,那又何必在乎别人是否超越了自己呢?要记住,我们的目标就是通过司法考试,按部就班地学习,完成每天的复习计划,有天你会猛然间发现,现在的自己离胜利那么的接近。
三、不仅生命在于运动,学习也一样。
适量的运动,可以让紧绷的神经放松,会让麻木的大脑得到休息,同时它也能调整我们的心态。劳逸结合就好像男女搭配,让我们的复习不感到疲累,所以要利用业余时间,打打篮球、踢踢足球或者跑跑步,当你大汗淋漓的时候,也是最舒服的时候,你会发现运动过后,大脑会变得特别清醒,自己也会更有活力,学习当然也就更有劲儿了。
四、面对压力要挺住。
司法考试备考的疲累更多是来源于压力,家人的关心、生活的压力、工作的压力,都会影响备考心态,要学会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有句话说的好,“有压力才有动力”,适当的压力是我们前进的动力,但当压力过大时我们该怎么办呢?我们应该学会转移压力,有时你的担忧、你的压力,真的只是存在于你的想象中,把压力转移出你的心。遇到压力时,多与家人、朋友沟通交流,也许你的担忧与压力,就在交流的过程中慢慢消失不见了。学会面对压力,也许是司法考试除了资格证,给予我们的另一份心灵礼物。
最后,送给大家一个小故事来说明心态的重要作用,美国伟大的绳索平衡家瓦伦达生前曾说:“我走钢索时从不想目的地,只想着走钢索这件事,诚心诚意地走好钢索,不管得失。”所以他一直走得很好,除了最后一次。最后一次瓦伦达在表演走钢索的节目时,不慎从钢索上坠下而死。事后他太太回忆说,她知道这一次他一定会出差错,因为他表演前不断地说:“这次只许成功,不许失败。”他有了患得患失之心,心理上产生微妙的变化,最后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所以,要调整好心态,走好自己脚下的这根钢索,不管得失,再一看时,你就站在了钢索的另一端。
【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专题二
上一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出台背景及重要法条进行了解读,本刊会对《旅游法》中关于旅游网商及旅游管理者的相应规定进行解读。
三、旅游网商须晒“资质”。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网络的时代,视乎一切事情都可以通过网络一键搞定,但是面对各大网站的促销活动,你也会担心低价的旅游费用还能够保证应有的旅游品质吗?近年来迅速发展的网络旅游销售,当部分消费者通过网络预订旅游产品的同时,也有很多消费者担心受骗。《旅游法》对于“网络旅行社”信息公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同时,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面对快速发展的网络旅游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欺骗、诱导旅游者,诚信缺失的现象,《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网上公示网络旅游商的资质有助于消费者进行辨识,同时也是对网络旅游商信用品质的考量。因此,消费者在参加网购旅游时,一定要确认旅行社的相关资质及“证照”是否齐全。交款后要索取发票,确认旅游行程,并与合法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旅游管理者同时也是“被监督者”。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旅游法》对于旅游管理者的职责进行界定和规范的同时,也对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作出了限定。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进入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这就为旅游主管部门合理的监督检查行为提供了依据。在鼓励有效监管的同时,对于管理者的不良行为,《旅游法》也作出了相应的限定性规定,例如某些地方的旅游主管部门向旅行社和导游收取管理费;主管部门每年向导游索取培训费,但事实上根本没有培训活动;主管部门借监督检查的名义吃、拿、卡、要;再或者随意检查等不当行为,严重干扰了旅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旅游法》的实施,对于旅游企业的发展也起到保护和促进的作用。
【真题回顾】
2013年真题解析之刑事诉讼法
在2013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的考查特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加强基本理论的考查。刑诉一直被认为是纯粹记忆性的科目,多年以来的司法考试也主要考察法条内容,但今年的试题却明显加大了对基本理论的考察力度。可以说是近两年来注重对证据理论考察的命题思路的延续。也是未来刑诉命题趋势,值得2014年考生高度关注。在2013年真题中,基本理论的考察分值达8分,分别涉及到消极实体真实主义、侦查的司法控制、当事人主义、人民陪审员、起诉法定主义、集中审理原则、法院统一定罪权等方面的内容。2、注重对新修改的司法解释内容的考察。2012年,刑事诉讼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在当年,修订部分成为命题的重点,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大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并成为今年的命题重点,在2013年真题中,涉及近两年来修改的法条分值达60分之多。2014年复习司法考试,考生仍应特别关注这些修改之处。3、注重综合性考查。近年来,刑诉的命题明显在增加难度,其表现主要是理论性考题和综合性考题的比例越来越大。往往一道题目,甚至是单选题都会涉及若干个法条。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不能仅仅满足于但单个知识点的记忆,而应尽量提早完成刑诉的常规复习,留有足够时间进行总结和对比。
【高频考点】
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考点精讲】
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遇有法定情形时的处理
(1)立案阶段的处理。在立案阶段,如果发现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不予立案;
(2)侦查阶段的处理。在侦查阶段,如果发现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侦查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发现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起诉。
(4)审判阶段的处理。在法庭审理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五种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真题索引】
74.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亲属坚称刘某清白,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B.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
C.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撤销终止审理的裁定,改判无罪
D.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答案】A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高法解释》第241条:“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故本题选AB。
【乐学有道】
预热阶段如何复习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在复习方法上跟民事诉讼法大致相同,其知识点主要分为三大块,概述部分涉及到的基本原理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根基,因此要求以理解为主;总则部分和具体程序部分则要求结合法条提炼各个考点,对于关键知识点准确记忆。刑诉的复习要在通过法条建构全面知识体系的基础上来进行学习,法条在本学科的复习中有重要作用,历年真题的考察上有很多题目是直接考察的法条,这些法条题是要在熟练掌握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才能正确答题,在复习上要注意准确记忆法条内容,并注意同类法条或相关法条的比较学习。真题在本学科的复习中也有很大的作用,通过研习真题,不仅可以直接掌握大量的重要知识点,还能熟悉出题人的出题思路并在做题中熟练掌握答题技巧,作答后不论答对与否,都要研读答案解析,学习时要注意总结答题的思路和技巧,总结题目中容易出现的陷阱。另外根据近两年的考试特点,在复习时要重视对理论知识的学习,依照“重者恒重”司法考试特点,掌握重要的知识点,并做到准确记忆。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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