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万国司考周报1月份第一刊
万国司考周报
【本期导读】
>>司考经验——预热阶段,你做好准备了吗?
>>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专题一
>>真题回顾——2013年真题解析之民事诉讼法
>>高频考点——处分原则
>>乐学有道——预热阶段如何复习民事诉讼法
【万国寄语】
失败也是我需要的,它和成功对我一样有价值,只有在我知道一切做不好的方法以后,我才能知道做好一件工作的方法是什么。 ----- 爱 迪 生
万国专业辅导中心
2014年1月第一刊
【司考经验】
预热阶段,你做好准备了吗?
经过2个多月的紧张等待,2013年11月22日迎来了查询司考成绩的紧张时刻,不论你想或者不想,成绩就在那里,不悲不喜,查询成绩就好比坐云霄飞车,拿起电话开始,心就随着电话那一头的内容经历着大起大落,360的及格线将这一天的心情残酷的分为欣喜和沮丧。但就像本期万国寄语说的:失败和成功对人生来说具有一样的价值,只有在知道一切做不好的原因之后,才能知道如何获得成功,希望本期的【司考经验】能够帮助你在司法考试的战斗中准备的更加充分。
12月中旬开始了2014年备考的预热阶段,虽然要想全面复习所有学科内容是需要充分的复习时间,但是过长的复习战线,也容易让人在最后的复习黄金期感到厌学与疲劳,为了更好的利用每一个阶段的复习时间,建议各位在预热阶段也要做一份复习计划。
一、新大纲没出来,我没有教材怎么复习?
在跟学员沟通中,了解到大多数学员都会有这个疑问。其实,预热阶段要学会充分利用2013年复习资料,虽然司法考试的大纲每年都会有变化,但是不用担心,根据以往经验这些内容变化往往不会很大,尤其是卷一中的理论法、三国法、司法制度,每年的知识点基本不会有什么变化;其他学科每年的变化也不会很大,大多是新增一些考点,删除个别考点,新增考点大多也是跟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紧密联系,例如2013年的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因此,学员们在新版教材及新大纲出版之前,可以先用2013年版本的资料进行复习,包括网课、讲义、教材等复习资料。
二、预热阶段的真题到底要不要做?
其实,预热阶段不建议学员大量做真题,做题是为了测验出复习中还有哪些知识点是还没有熟练掌握的,真题的作用是在中后期帮助学员掌握出题人考察方式、了解考题出题知识点所在、综合提升做题技巧。在预热阶段,还是要以打好基础做为复习重点。民法、刑法考察知识点最多,考察难度也是最大;民诉、刑诉、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准确记忆很重要,因此在预热阶段对这些学科做一个了解很重要。学员可以研究复习资料中涉及到个别真题,这样有益于知识点的理解和运用。
三、新增、修改的法条,想说爱你不容易。
司法考试的重点其实是考察学员对于法条的理解与应用,通过司法考试的复习过程使学员养成法律思维、提升法律修养、以及学会应用法条。在程序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商经的真题考察上每年都会出现法条题,可见法条在司法考试中有多么的重要。尽管近几年司法考试加大了对理论基础的考察,但是法条仍旧是所占比重非常大的一部分内容。司法考试中有句名言——“轻者恒轻,重者恒重”,重点法条永远是考试的重点。在法条的选用上,建议购买配有真题及考点精讲的法条书籍,这样在复习法条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准确记忆法条内容,而且对重要知识点也会有一定的了解,提高对法条的理解与应用。
四、计划赶不上变化快,要学会调整计划。
在复习的伊始,建议做一个整体的复习计划,确定每一个阶段的复习任务,可是不论你是在职考生还是在校学员,都有可能遇到其他的事情打乱这个复习计划。当你的计划被打乱时,要根据现阶段的复习时间、进度及时调整计划,在不知道如何调整时,可以跟老师、考友进行交流,这样不仅可以督促自己学习,还可以通过交流总结做出最适合自己的复习安排。
五、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根据个人法学的基础、学习时间的长短、学习的习惯等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学习方式适合自己最重要。在校或刚毕业的法律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生有充裕的复习时间,浓郁的学习氛围是他们最大的优势,建议这类学员最好跟同学一起复习,彼此监督学习,达到最好的复习效果。另外,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复习时不用选择太多的复习资料,使用复习资料关键在于把题做的透彻,在于理解的明白,在于记忆的准确,在于熟练的应用。
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他们往往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甚至基础的法律理论和基本的法律知识都很匮乏,所以购买一些辅导资料和参加辅导班是通过司法考试的重要选择。如果不这样做,一般情况下,就得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复习效果也不会很好。
参加工作的人,特别是从事法律工作而并未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例如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但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考生,他们通过司法考试的愿望是最为迫切的,但他们通过考试却也最难,因为工作中难有学习的气氛,又有诸多杂事缠身,他们是最应该参加辅导班的人,最好参加封闭式的面授辅导课程。
以上几点,是对处于预热阶段考生的一些复习建议,在预热阶段,各位还有时间去调整、去了解、去学习、去适应,利用好这个阶段,相信会在后续的复习阶段中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
【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专题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这部法律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
一、门票涨价不再“一言堂”
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全家出游,是每个家庭的心愿,但是看见每张几百元的的票价,再算上吃住、交通等费用,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旅游真的是“想说爱你不容易”。每当临近黄金周,以往各地景区都会抓紧这段旅游大好时光通过“涨价”来实现创收。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曾下发通知,规定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次不低于3年,即所谓的“3年解禁期”。据了解,不少景区上一次调整门票价格的时间是在2008年左右,因此今年不少景区开始解禁纷纷涨价。近日,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法草案时,关于景区门票问题的讨论也最为热烈。对此,旅游法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二、清除“零负团费”陷阱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餐饮标准被降低、旅游项目被擅自增减、购买的商品“以次充好”、入住酒店被降标准、被导游强迫带去购物点等都是“零负团费”陷阱,严重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欺骗旅游者,通过强制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现实中,旅游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旅游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日益突出。对此,《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另外,有的旅行社不向导游、地接社支付服务、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这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针对这种情况,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旅游法》明确通过强迫购物等不恰当途径获取利益等经营行为非法,并对旅游经营活动的全链条、各环节都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旅游法》实施后,旅游行业优胜劣汰不可避免,不法经营行为将被淘汰出局,旅游者深恶痛绝的“零负团费”、低价购物团将被清出市场。
【真题回顾】
2013年真题解析之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在2013年的考查特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重者恒重的基本规律在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这一科目的考查中尤为显著。根据历年真题的总结,民诉有几大重点考区,即基本问题、当事人、证据、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这些重点在2013年占据了42分之多。2、注重综合性考查,在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各学科有向综合性考查的趋势,即综合性考题的比例越来越大。在一个题目中,考查某一考区的多个考点,甚至考查多个考区的多个考点,而且将民诉和仲裁进行对比考查的题目也是每年必考。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民诉与仲裁时,除了对考点各个击破之外,还需要进行总结、比较、联系。3、加强了本学科的理论考查力度。在前些年的司法考试中,民诉与仲裁基本都是注重法条的考查,但现在有加强理论知识考查的趋势。在2013年真题中,基本原理的分值大致占到20分左右,分别涉及到诉的理论、当事人理论、法院的释明义务、调解和审判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高频考点】
处分原则
【考点精讲】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依原告的起诉才能开始;
2、法院裁判的范围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制约,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得超范围裁判。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诉讼的发展和终结,可以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撤回起诉。
不告不理原则是处分原则的体现,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及法院审理和裁判的范围应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职权进行变更或撤销。
【真题索引】
45.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45题,单选)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参考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同等原则的法律规定。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则是指当事人之间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可见,并非所有民事案件事实都能适用自认,法院未必一定要根据自认进行事实认定。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此时,法院在履行告知义务之后,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不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此仍然存在选择权。因此,变更诉讼请求确系处分原则的体现,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支持起诉原则的规定。在支持起诉原则中,支持起诉的主体并不是当事人。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环保组织本身即作为原告,这不是支持起诉原则的体现。D选项是错误的。
【司考经验】
预热阶段如何复习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一门程序法,司法考试考察的难度相对较低,在整体理解、掌握民事案件各个程序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学好民事诉讼法并不难。在预热阶段的复习中,首先要了解包括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所占分值、考点分布、考查角度、考查方式等与司法考试密切相关的问题。由于民事诉讼法涉及到的程序性事项比较多,不要急于对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知识点进行背诵记忆,现阶段通过对法条的学习,形成民事诉讼法整体知识体系结构很重要。另外,民事诉讼法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繁杂的法条增加了复习压力,通过构建知识体系结构整理每个程序的重要法条,进而掌握法条的内容,这样比单一的复习法条更有效,如果在复习的过程中,能够结合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案例进行学习,会让这个学科复习起来不再枯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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