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4908807

当前位置: 万国首页 > 司考周报

2013年万国司考周报12月份第二刊

发布时间:2014-05-13 15:23   
0

摘要:2013年万国司考周报12月份第二刊

万国司考周报

  【本期导读】

  >>新法速递——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专题二

  >>司考经验——我的经验与你分享(二)

  >>真题回顾——2013年真题回顾刑法篇

  >>高频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

  >>乐学有道——预热阶段如何复习刑法

  【万国寄语】

  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万国专业辅导中心

  2013年12月第二刊

 

  【新法速递】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专题二

  上一期《司考周报》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中的第23条第3款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解读,本期将对《新消法》第25条消费者反悔权及29条个人信息保护权进行解读。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 息,但由于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可能被误导消费进而遭受损失。故此次修改的《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保障买卖 双方的平等地位,体现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举例说明:“双十一”网络购物节期间,王先生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中一套西服, 根据网页介绍该西装款式新颖、做工考究、材质精良,而且价格便宜。王先生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先生觉得这套西服虽然款式、做工 上没有问题,但材质跟网页描述差距很大,于是便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那么根据修改后的《新消法》,上述案例 中的王先生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

  考点提示: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修改后的《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举例说明:张小姐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令张小姐不堪其扰。张小姐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 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她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她,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 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张小姐听后非常气愤,但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考点提示:虽然《新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如何维权,及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司考经验】

  我的经验与你分享(二)

  五、不要纠结一个问题不放。要牢记,我们不是在研究法律,研究考点,我们的复习目标是通过司法考试,对于在复习过程中不要因为一个难点而停止不前,对于不懂的知识点可以通过istudy学习平台中的在线答疑版块进行提问,万国老师会及时解答。

   六、司考必备资料教材、讲义、真题、法条。法条只要一套就可以,用于上课过程中快速寻找老师提及的法条;讲义与老师授课内容紧密结合,要充分重视;在复 习过程中遇到不理解的知识点还可以通过教材进行学习;在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真题的使用,真题中涵盖了大多数常考知识点,真题不仅可以作为自我检测复习 效果的测试题,帮助你掌握考点,更可以通过做真题帮助你熟悉出题人的出题思路及考查方式,所以近三年至五年的真题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七、对于不同学科特点采取不同记忆方式。诉讼法、法制史、商经知等学科,更多是纯记忆性的知识点,只要记准就可以得分,因此在这些学科的复习上对重要知识 点、重要法条内容准确记忆很重要。对于刑法、民法、法理等学科,不仅要准确记忆,更要懂得掌握应用知识点,在考试中解决一个个案例。

   八、科学的答题顺序也能帮你少失分。客观题可以按照单选、不定项、多选的顺序进行作答。因为单选题难度小,先做答可以帮助你稳定考试紧张情绪;司考中的不 定项选择题往往是给你一个案例,然后对3-4道有逻辑性、连贯性的试题进行作答,放在中间作答能够有充分的思考时间;多选题放在最后,是因为它的独立性, 如果答题时间不够,不至于失分太多。这个答题顺序针对答题慢的考生有一定帮助。卷四主观题提分可以在考前突破阶段就有意识的进行答题训练,切忌眼高手低, 此时多动笔写才会在考场上作答时胸有成竹。

  【真题回顾】

  2013年真题回顾刑法篇

   2013年刑法真题有重点突出,个别考点分值很大;题目内容跨界现象明显等特点。今年对于总则中的正当防卫和因果关系的考察,卷二和卷四都有考察,总分 值达到15分之多;对于分则中的侵犯财产罪的考察,卷二和卷四考察总分值也有18分;对于刑罚论的考题显著下降,与以往相比,这是2013刑法卷的特有现 象,这也许意味着以后刑法考查方向会往理论题目方面偏转。在题目内容上不再仅关注普通人能够用生活常识理解的内容,还出现了医疗、药品、商业等专业问题。

  【高频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

  【考点精讲】

   罪刑法定原则。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 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 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行法定),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 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 容(确定的罪行法定)。

  【真题索引】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

  ① 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② 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③ 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

  ④ 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2题)

  A.第①句正确,第‚ƒ„句错误

  B.第①ƒ句正确,第‚„句错误

  C.第①‚ƒ句正确,第„句错误

  D.第①‚ƒ„句均正确

  【答案】D

  【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的传统思想基础是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立法权为民选代表所有并要求反映国民的意思的民主主义,和法律不得惩 罚未经宣告为违法的行为的尊重人权主义。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对司法者的限制,但是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具有明确性以保障公民的行动自由,从而体现对 立法者的约束。罪刑法定是现代依法治国的的基本宪政原则,体现的是法治在形式领域的要求。因此,四句话表达的内容都是正确的。

  【真题索引】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第4题)

  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C. 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D. 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

  【答案】C

  【解析】

  罪行法定原则就是要求成立犯罪,必须法律事前有规定,不损害行动自由、不破坏预测可能性。所以禁止刑法溯及既往,除非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

  自首又重大立功的,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法条,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处罚原则,依据《刑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很显然此处“可以”重于“应当”,对行为人应当适用旧法更有利。

  《刑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但是B选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八》生效以后,所以只能适用《刑八》处理此案。

   《刑八》规定了新的犯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此之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刑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高于一般故意伤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刑八》生效之前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应该按照旧法认定为故意伤害 罪。

  《刑八》规定,扒窃成立盗窃罪,但是没有规定数额和次数,明显比旧刑法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才成立盗窃罪的规定降低了起刑点,加 重了对窃贼的惩罚。即新法重于旧法,在《刑八》生效前实施数额不大的单次扒窃行为的,不应成立盗窃罪,不得使用新法,否则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乐学有道】

  预热阶段如何复习刑法

  在复习刑法的预热阶段,关键是结合司法考试大纲,了解刑法学科知识框架,理清刑法体系的条理,为后面的复习打牢宏观基础。

   首先,理清刑法自身独特的理论框架。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其中总论主要是刑法的理论部分,分论侧重于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偏向于实践性。针对理论部分, 考生要注重从整体上把握理论体系。比如,刑法总则中的核心“犯罪构成”理论性最强。考生一定要仔细研习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 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把这四个要件烂熟于心,并且把这个理论体系贯穿刑法学习的始终。

  其次,紧密结合司法考试大纲要求,弄清刑法中的重点与非重点。刑法部分重点非常突出,重点与非重点界限也很清楚,而司法考试的显著特点是重者恒重,在司考复习的初始阶段,考生应根据司考大纲的要求筛选出重点章节和重点知识点,以便于在后面阶段复习时掌握重要知识点。

  【温馨提示】

  本刊为万国内部资料,每周一刊,内容将会覆盖所有与司法考试相关的知识点和备考小贴士,让万国和您一起扬帆起航,共同迎战未来司考之路。

  下期内容更精彩,敬请期待!

  同学们想要掌握第一手司法考试信息,欢迎拨打万国教育咨询热线:400-650-2089。

如果下面的课程您觉得意犹未尽,请猛击这里查看全部课程

热点推荐
班级名称班级原价阶段优惠价优惠咨询
系统强化班2899详情咨询
主客一体全程通关班3598详情咨询
集训突破班5998详情咨询
集训冲刺班7998详情咨询
深蓝法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