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本题22分)
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习近平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本次考试的论述题不出意外,仍然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作为材料,出题模式仍然是根据材料,从“天理、国法、人情”的角度,谈对司法、执法实践中,裁判、处罚的社会效果。写作方式仍然可以采用之前我们所使用的模板。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的论述题字数要求为500字,比往年多了100字,分值也提高了2分。
切入角度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结合材料,从法律与道德关系谈起,首先表明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必须要达到法律效果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要求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从而实现公正的裁判和良好的社会效果,既循天理,又遵国法,更悯人情。
切入角度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从实际出发,要根植于中国的国情,坚持党的领导,汲取中国法律文化精华,从传统中华法文化的“天理、国法、人情”中去发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道路。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
如果下面的课程您觉得意犹未尽,请猛击这里查看全部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