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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局公布试卷三试题与答案(十二)

发布时间:2017-12-25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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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万国司法考试教育为广大考生精心整理2017年司法局公布的司法考试卷二的试题及答案,没有金榜题名的考生不要气馁快来看自己哪里比较生疏抓紧复习一下准备再次备战法考吧。

万国司法考试教育为广大考生精心整理2017年司法局公布的司法考试卷三的试题及答案,没有金榜题名的考生不要气馁快来看自己哪里比较生疏抓紧复习一下准备再次备战法考吧。


56.20163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3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65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10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4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答案:BCD

考点:混合担保,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和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的义务

解析:本题考察质押权、混合共同担保。《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据此,鹦鹉于201655日产蛋一枚,应由质权人乙收取,并由乙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置,即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不应交由甲处置,A错误。《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因乙照管不善而导致鹦鹉于2016101日死亡的,乙需承担赔偿责任,B正确。《物权法》第220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如果201744日甲仍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C正确。《物权法》第218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据此,乙可放弃其质权,此时保证人丙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D正确。


57.201688日,玄武公司向朱雀公司订购了一辆小型客用汽车。2016828日,玄武公司按照当地政策取得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2017228日。2016年底,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关于上述购车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玄武公司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

B.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

C.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玄武公司可主张购车合同解除

D.朱雀公司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属于从给付义务的违反,玄武公司可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合同解除

答案:ABC

考点:交付的法律效果,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解析:本题考察特殊动产买卖、合同的解除。《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机动车买卖中,交付可以转移所有权,登记的目的是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所有权即发生转移,A正确。朱雀公司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构成违约,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B正确。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命题者特别强调因朱雀公司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因此,玄武公司虽然取得了小客车的所有权,但因无法办理登记,也不能获取牌照,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其有权主张解除合同,C正确,D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确属于从给付义务,不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本题比较特殊,题干中已明确表明了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否直接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


58.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协议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B.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应追加丙为被告

D.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答案:BD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解析:本题考察债权人撤销权。甲与丙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丙知悉甲欠乙债务,只能表明丙是恶意的,但恶意与恶意串通并非同一概念,题干中并未说明双方有串通的过程,故A错误。《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此,行使撤销权,以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为条件,因此,如果甲能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即表明其有充足的还债能力,故其向丙赠与住房并不损害乙的利益,此时乙行使撤销权不能获得法律支持,B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据此,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C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因此,如果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因律师代理费属于必要费用范畴,故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D正确。


59.冯某与丹桂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楼中的一套住房。合同订立后,冯某发现该房屋存在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就冯某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5%

B.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丹桂公司未告知冯某又将该住宅楼整体抵押给第三人的

C.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D.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丹桂公司拒绝修复的

答案:ABC

考点:因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解析:本题考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本题考点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条中。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故A正确。根据其第8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故B正确。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C正确。该司法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2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据此,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区分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有所区分,如果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直接主张解除合同;如果仅仅是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则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但不能主张解除合同,D选项没有区分具体情况,不正确。


60.居民甲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了一排临时门面房,核准使用期限为2年,甲将其中一间租给乙开餐馆,租期2年。期满后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甲又将该房出租给了丙,并签订了1年的租赁合同。因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无效

B.甲与丙的租赁合同无效

C.甲无权将该房继续出租给丙

D.甲无权向丙收取该年租金

答案:BCD

考点: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别无效事由

解析:本题考察租赁合同。本题的具体考点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本题中,甲修建的临时门面房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故甲可以将其出租于乙,其与乙所约定的租期也在使用期限内,故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有效,A错误。但甲在与乙的租赁合同期满后,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即又将其房屋出租于丙,应是无效的,BC均正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甲与丙的租赁合同无效,其不具有约束力,故甲无权向丙收取租金,D正确。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该规定只是承认了当事人有权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而不是有权主张租金,不能据此认为甲可向丙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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