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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10大考点合集!涉及5科,上岸必备!

发布时间:2022-09-09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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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考的特点历来是“重者恒重,新修必考”,除了高频考点外,每年的新增/新修内容也在必考范畴。今天,小蓝整理了刑法、民法、民诉、行政、国安的新修考点,用一篇文章全数分享给大家!记得收藏哟!

  法考的特点历来是“重者恒重,新修必考”,除了高频考点外,每年的新增/新修内容也在必考范畴。

  今天,小蓝整理了刑法、民法、民诉、行政、国安的新修考点,用一篇文章全数分享给大家!记得收藏哟!

法考

  No.1

  刑法新修考点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刑法新修考点,预计会在法考的客观题中出现,大家要重点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它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来,我们直接通过解析法条来学习本期考点内容。

  我国《刑法》第402条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

  我们结合法条回顾一下本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其次,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故意。再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最后,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此处的“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不移交量刑在3年以上的案件。

  易错点提醒

  本罪与徇私枉法罪不同,两者的区别在于主体和客观行为

  本罪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这里要特别注意:警察兼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种职能。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除此之外,还要注意本罪与包庇罪的区别,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并且不必利用职务之便即可构成。

  No.2

  民法新修考点

  根据最高院今年发布的《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本期涉及的民法新修考点有两个,一个是滥用权利,另一个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预计在法考中会出现1-2道客观题。

  老规矩,我们直接通过解析法条逐一学习本期考点内容。

  1

  滥用权利

  先看第一个考点内容:滥用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解析

  结合法条,我们需要把握构成滥用权利的以下几个要点:

  1、行为人为一般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行为人行使的是其享有的正当权利;即滥用权利的前提是行为人有权利。

  3、行为人滥用权利造成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侵犯他人权益时,仅指侵犯他人合法的权益。

  4、行为人有滥用权利的主观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其行使权利的行为尽管损害了他人合法利益,也不能构成权利滥用。

  易错点提醒

  在考试中,考友们要注意区分滥用权利与合理行使权利,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出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目的知假买假,索要高额赔偿,这些都属滥用权利。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咱们来看第二个考点内容。先看法条: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析

  也就是说,胎儿出生之前的利益受到损害可以由胎儿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主张。

  易错点提醒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情况下不予考虑,只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

  本考点的新修内容主要除了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还有一个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9条以及第22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或者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它区别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No.3

  民诉新修考点

  民诉法新修考点包括三部分内容:1.小额程序;2.独任制;3.电子送达。

  我们预计这三个考点在法考中都有可能会出现1-2道客观题

  老规矩,我们直接通过解析法条逐一学习该科考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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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程序

  我们首先来看第一部分内容——小额程序。

  我国《民诉法》第165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解析

  结合法条内容,关于小额程序的适用条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只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简单民事案件;即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2、必须是以金钱为给付的民事案件;

  3、案件的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小额诉讼程序既可依职权、也可以依约定适用,但两者对标的额的要求不同。

  5、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程序:(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易错点提醒

  除此之外,大家还要注意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的区分,主要有三点:其一,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其二,前者是一审终审,后者不是。其三,两者审限不同,前者是2个月,特殊情况延长1个月,后者是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1个月。别搞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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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任制

  下面我们来看看第二个考点内容——独任制。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独任制不仅能在一审程序中适用,也能在二审程序中适用。

  解析

  但是,二审程序中适用独任制,需要注意以下适用条件:

  1、只限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符合条件的二审程序;

  2、适用的案件必须是由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或者不服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管辖权异议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3、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

  4、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易错点提醒

  由此可知,独任制变为了一种常规的合议庭组织,不再与特定的诉讼程序相关联。但是要注意,以下4种案件不能适用独任制: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3

  电子送达

  最后我们来看第三个考点内容——电子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

  “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

  解析与易错点提醒

  结合法条我们可知,首先,电子送达要经过受送达人同意才能适用,其次,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可以包括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最后,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区别于邮寄送达,前者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之日,后者以邮局挂号信回执记载日期为准。

  No.4

  行政法新修考点

  行政法新修考点的内容主要是关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而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以及行政赔偿诉讼证据是重点。

  老规矩,我们直接通过解析法条逐一学习本期考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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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我们首先来看第一个考点内容——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我们预计在法考中有可能会出现1-2道客观题

  我国《行政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 :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原告在第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各方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解析

  结合法条,我们可知:首先,本法条强化了法院对行政赔偿的释明义务;其次,明确了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限,即需在一审庭审终结前提出,若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出,有可能被驳回;最后,新增了在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办法,即法院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告知另行起诉。

  易错点提醒

  在考试中,提醒大家要注意:题中若出现:即使一审庭审已经结束,只要未宣判,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是错的!一审庭审结束后未宣判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即使符合提起诉讼的要求也有可能会被拒绝,由原告承担延迟起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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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诉讼证据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考点内容——行政赔偿诉讼证据,我们预计在法考中有可能会出现1道客观题

  我国《行政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 :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以及第12条规定:“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解析与易错点提醒

  结合前述两条规定,本次司法解释新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即在符合一定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此,考友们应当注意举证责任倒置的2个要点:

  1、原则上,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存在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前提下,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大家注意在做题时不能将这个条件抹去。

  2、关于解释第12条规定,适用范围仅包括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的案件,证明对象仅指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的因果关系。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大多是发生了侵权行为,提醒大家在考试中要特别注意题目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适用范围。

  No.5

  国安法新修考点

  本期关于国安法新修考点主要包括《国家安全法》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相关内容,我们预计这两部分内容在法考中均有可能出现2-3道客观题,是非常重要的考点,大家一定要掌握!

  来,老规矩,我们直接通过解析重要的法条,逐一学习本期考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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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法》

  我们首先来看第一个考点内容——《国家安全法》。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82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解析与易错点提醒

  结合法条,我们可知,区别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公民和组织有权对国家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除此之外,本法还明确了公民和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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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个考点内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21条的规定:

  “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析

  本法主要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本条明确了分裂国家罪的行为包括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犯罪的行为。此处的“煽动”是分裂国家罪中的“组织”、“策划”行为中所包容的“煽动”内容,区别于煽动分裂国家罪中的具有独立属性的“煽动”行为

  易错点提醒

  “分裂国家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两点:

  1、两罪犯罪形式不同,前者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后者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单个人即可构成。

  2、两罪实施的行为不同,前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后罪是煽动的行为。例如,“港独”行为,它带有强烈的煽动属性,属于典型的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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