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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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之构成
(一)客观要件
1、对象:妇女(包括成年女性与幼女)
2、主体:一般为14周岁以上男子。女性无法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但可以成立本罪的间接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备考提示】: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被害人意志),侵害女性的对于性的自我决定
(二)主观要件:故意
二、本罪之认定
(一)特殊对象
1、幼女:无需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且主观上必须明知
【备考提示】
(1)处罚的例外(“两小无猜”规定):已满14不满16的男少年,与幼女自愿发生性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2006年解释)
(2)司法解释中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指的是一种司法上的推定,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不知对方为14周岁以下的幼女,则否定奸淫幼女的故意
2、精神病患者
(1)明知对方身份,即使对方同意,也成立强奸
(2)不知对方身份,未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且对方同意,不成立强奸
(3)间歇性精神病正常期间,同意性交,且对方明知的,不成立强奸
(二)认识错误
1、行为人以为对方同意,但实际上未同意,不成立本罪;行为人以为对方不同意,但实际上同意,存在未遂、无罪两种观点
2、误以为成年女性为幼女而强奸,误以为幼女为成年女性而强奸,均成立普通强奸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
(一)轮奸:二人以上在共谋的前提下,轮流实施奸淫
1、轮奸是强奸的共同正犯,是一种不法形态,与罪责无关
例:甲(13周岁)与乙(15周岁)将妇女丙轮奸。二人成立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甲未达年龄而最终不成立强奸罪,乙成立强奸罪,且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2、轮奸(作为加重构成)存在未遂或中止,此时应注意想象竞合原理的适用
例:甲乙二人合谋对丙实施强奸。甲实施完毕后,乙在实施中由于饮酒过度而“阳而不举”,无奈放弃。甲成立强奸既遂与轮奸未遂的想象竞合;乙成立强奸既遂与轮奸未遂的想象竞合
例:甲乙二人合谋对丙实施强奸。甲实施完毕后,乙在实施中由于丙求情而心生怜悯,最终放弃奸淫。甲成立强奸既遂与轮奸未遂的想象竞合;乙成立强奸既遂与轮奸中止的想象竞合
例:甲乙丙合谋轮奸丁,甲乙均实施完毕,丙不管因意志以外原因还是自动放弃,都不影响轮奸的成立
(二)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公共场所+当众
1、“公共场所”
(1)指的是场所的开放性和共享性
(2)较为封闭的空间不是公共场所,如火车上的厕所、商场里的试衣间
2、“当众”
(1)“众”指的是其他三人以上(不包括行为人本人)在场的现实性
(2)“当”指的是有可能被其他人听到、看到的可能性
例:甲男请乙女看午夜包场电影,并在放映厅里将其强奸
例:甲男在行驶的火车卧铺车厢里将乙奸淫
例:教师甲在利用自己出租屋开设的10人补习班里,利用批改作业之际对乙实施猥亵
例:甲男对幼女实施猥亵,并通过网络视频在线直播
(三)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
1、“人”特指强奸行为针对的对象,而不包括其他人
例:甲正在对乙实施强奸,丙路见不平对甲实施阻拦,甲将丙杀死。甲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而应成立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指的是强奸行为本身直接导致的伤亡,不包括被害人自杀;因此,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或强奸后,杀死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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