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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概说之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

发布时间:2019-03-15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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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下是万国法考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内容快分享给你的小伙伴吧,更多法考考点尽在万国法考官网


一、串通投标罪(223)

(一)本罪之构成

1、主体:16周岁以上之自然人或单位(投标人、招标人)

2、行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二)本罪之认定

1、“投标人、招标人”既包括直接负责、参与的人(《招标投标法》中的主体),也包括间接负责、参与的人

2、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针对的是“报价”,未针对报价进行串通不成立本罪;投标人与招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则不限于对报价的串通

 

二、合同诈骗罪(224)

(一)本罪之构成

1、行为:用下列方式之一骗取财物的: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主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本罪之认定

1、罪与非罪: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产生于诈骗行为前或行为时,收受对方货物、货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而逃匿的,不成立犯罪

2、此罪彼罪:本罪中的“合同”仅限于欲通过市场交易行为获取利润的合同,利用签订一般的借款合同而骗取对方财物的,成立普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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