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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论述题范文分析

发布时间:2014-01-18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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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之论述题范文分析

  万国司法考试教研中心为大家带来了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范文分析,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所帮助。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在北京某医院里,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几十名医院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对众多医生的苦苦劝告置之不理,该医院的院长亲自到场,

  110 支队的警察也来到医院。为了让该男子同意签署手术单,甚至医院的许多病人及家属都出来相劝,一名住院的病人当场表示:如果该男子签字,则立即奖励他1万元钱。然而所有劝说都毫无效果,该男子仍拒绝签字。为确认其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急找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经过询问,其精神毫无异常。

  该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她的其他家人;一方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晚7点20分,22岁的孕妇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从法理学的角度就此案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思路】

  首先,分析材料,提炼问题。在所给的材料中,孕妇因丈夫不签字,医院不施与救助而死亡,考生很容易想到孕妇的丈夫没有道德、很可恶,违背了其应尽的扶养义务,应当对其予以制裁,但是仔细分析题中要求“从法理的角度,就此案谈谈你的看法”,可知道依此思路答题并不符合答题要求。其次,仔细分析材料,医院依《医疗救助管理条例》之“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规定而未对孕妇进行剖腹产,其实质涉及法律制度问题,制度问题在法的价值层面则涉及“秩序价值”。在该特殊情况下,医院似乎不必取得孕妇的家属同意,就应该对孕妇实施剖腹产,则涉及正义问题。出题的目的正是考查考生对法的秩序价值与正义价值及其发生冲突时如何理解和作出取舍。本题答题的基本思路为:(1)概括材料,提出观点:在正义与秩序冲突时,我们应如何抉择?(2)结合材料,具体分析正义与秩序之间的冲突以及解决冲突的方法。(3)总结材料,再次强调观点:正义优先于秩序。

  【范文】

  孕妇因难产急需手术,而丈夫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于是医院依据《医疗救助管理条例》第33条所规定的“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未给孕妇动手术,结果导致孕妇死亡。这一悲剧引发我们的深思:在正义与秩序之间,我们应如何抉择?

  秩序意味着一定程度的稳定性、行为的规则性、事件的可预见性。秩序是人类一切生活的必要前提,法律是秩序的象征,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医疗救助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的必要秩序,它对于维护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北京某医院遵守《医疗救助管理条例》第33条本无可非议。问题是,当孕妇难产急需手术,医院仍恪守法条是否是正义的呢?关于正义,古今中外的法学家有不同的见解,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正义具有公平、公正、合理的特性。医院恪守法条的行为势必造成孕妇的生命危险,而事实也证明如此,显然医院的行为缺乏合理性,违背正义的价值观。由此,秩序和正义发生了冲突,那么我们应选择哪一种价值观呢?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医疗救助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秩序,初衷在于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防止医生因一己私欲而随意开刀动手术。当孕妇难产急需手术而家属拒绝签字的时候,《医疗救助管理条例》第33条所规定的秩序已危害到患者的生命健康,与立法的本质目的相违背。此时,医院应遵循正义原则,立即为孕妇实施手术。

  秩序本身并不是目的,秩序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当秩序与正义相冲突的时候,正义的价值观是上位的,这样才能避免类似因家属不签字而导致病人无法救治的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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