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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有些事不能做,有些忙不能帮!—— 虚假诉讼逃避债务,帮人者被帮者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22-02-23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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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言必信,行必果。欠债还钱更是天经地义。然而,有些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不想偿还债务,还找朋友帮忙一起无中生有、虚构虚假债务、伪造虚假证据,合伙骗取法院生效判决,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帮人者被帮者双双获刑,可谓竹篮打水一场...

文章来源 | 平谷检察

  言必信,行必果。欠债还钱更是天经地义。然而,有些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不想偿还债务,还找朋友帮忙一起无中生有、虚构虚假债务、伪造虚假证据,合伙骗取法院生效判决,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帮人者被帮者双双获刑,可谓竹篮打水一场空。

  案件回顾

  几年之前,赵雷(化名)从沈华(化名)处借款几百万,久拖不还,沈华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法院。

  赵雷为减少对沈华的财产给付义务,找到熟人刘刚(化名)帮忙,二人一拍即合。

  由赵雷伪造相关的证据、刘刚以赵雷欠自己债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获取了法院的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以此稀释赵雷的可得债权对抗沈华的执行申请。

  沈华发现可疑之后报警而案发。之后赵雷遂全额履行了对沈华的给付义务。

  判决结果

  赵雷、刘刚虚构无中生有型债务骗取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赵雷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刘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应当加大罚款、拘留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

  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予以罚款、拘留。

  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民法院已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的罚款、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或者刑期。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权威和公信力是不容亵渎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民无信不立。做人不仅要诚实守信,更要遵守法律的底线,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逃避合法债务的行径,都必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与他人合谋串通骗取法院判决,不仅违法了诚实信用的做人原则,也亵渎了神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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