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4908807

当前位置: 万国首页 > 复习指导

【万国普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11-01 19:14   
0

摘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相对于业主大会成立后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合同而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相对于业主大会成立后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合同而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业主个人虽然不是前期物业合同的签订者,但是实际概括承受了前期物业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能以自己不是合同签订者为由抗辩,免除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约定期间及期限是否届满,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责任编辑:赵思源

  原文链接: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9/11/id/4688240.shtml


如果下面的课程您觉得意犹未尽,请猛击这里查看全部课程

热点推荐
班级名称班级原价阶段优惠价优惠咨询
系统强化班2899详情咨询
主客一体全程通关班3598详情咨询
集训突破班5998详情咨询
集训冲刺班7998详情咨询
深蓝法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