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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008-08-14  浏览次数:

  记者从国家邮政局获悉,《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公布,并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标准,为我国境内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办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企业提供。

  《办法》明确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即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业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办法》要求,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相结合。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局、所网点和信筒(箱)设置、营业时间和经办业务、投递质量和邮件时限、查询赔偿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测评、检查,并定期通报。

  《办法》规定,邮政管理部门要将用户满意度作为对邮政企业普遍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调查,组织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此外,还要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聘请特邀社会监督员,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对普遍服务质量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

  此外,《办法》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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